5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第7天,全国有7个相关案例先后见诸报端。起草人之一莫于川教授将之称为“七天七案例”。
七天七案例———立竿见影的效果让立法者们深感欣慰,因为这意味着这部历时9年酝酿的旨在打造阳光政府的重要行政法规,甫一颁布,就为公众广泛关注并积极运用于实践。
然而,与公众对该部法规的热情参与相比,政府部门的前期准备和重视程度却差强人意。
2007年4月5日,《条例》正式出台。
2008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
从颁布到实施,这期间有1年多的准备期,如此“漫长”的准备期,对行政法规来说确属罕见,这说明立法者预见到了实施的难度。
那么,在这一年时间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没有身体力行地进行前期筹备?
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间,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携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林鸿潮,先后奔赴四川、江苏、福建、云南数省,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实地调研,又与天津、辽宁、山东、广东、浙江、北京等省市的政府信息官员进行了广泛讨论。
调研结果喜忧参半。这里既有身先士卒、工作出色的省份,也有置若罔闻、浑若不知的地区。从全国范围来看,《条例》的实施准备工作启动稍慢,且各地政府步调不一。
个别地方政府置若罔闻 200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部署实施准备工作(下称准备通知),此时距《条例》颁布已经过去了整整4个月。
在地方上,四川、福建等个别基础较好的省份赶在国办通知之前起步,也正是这些省份顺利完成了各项准备工作,有利于《条例》在今年“5·1”后的正常实施。
多数省份在2007年9至11月间陆续发出准备通知,但通知的发出绝不等同于准备工作的实质展开。作为最核心也是最艰巨的一项任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才是实质性准备工作启动的标志,这一时间又比准备通知的发出要更晚一些。
值得一提的是,个别地方政府在整个准备期间,对《条例》的颁布置若罔闻、浑然不知,直至《条例》实施,也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工作。
这从《条例》实施后频繁出现的诉讼上正可以得到印证。
5月4日,有记者电话联线莫于川,希望他对“包头空难”中受害者家属状告国家民航总局的事件发表看法,原因是5月1日《条例》实施后,该事件有了新的进展,原告一方请求法院“判定被告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依法发布包头空难事故的调查报告”。
随后几天,又有人向莫于川咨询阜阳EV71病毒事件、河南省环保局事件、湖北劳动保障局事件、湖南汝城县事件等等,多起案例无一不涉及到刚刚实施的《条例》,这从另一方面暴露出少数地方政府的措手不及。
“从中也可以看出,如果政府不做好准备,将会非常被动。这也体现出政府前期准备不足的现状。”莫于川说。
5月5日下午3时,上海律师严义明来到河南省环保局,递交了一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书》,成为向河南省环保局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第一人。
但面对严义明的来访,河南省环保局的工作人员甚至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接待他,几经周折后,交由办公室一位人员接待。
对此,严义明回应说:“国家环保部门已在去年4月公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今年5月1日起施行,给各级环保部门充裕的时间准备信息公布,但实际情况却难令人满意。”
根据莫于川的调研报告,上述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地存在着。莫于川认为,解决当前的种种难题成为了当务之急,否则可能将会有更多的诉讼出现。
垂直领导部门变为“死角” 《条例》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调研发现,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确定首先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尽管多数地方政府都成立了以一位副职领导为首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多称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但此类机构的“务虚”色彩浓厚。一定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仍需依托于某一明确的主管部门,但这个主管部门往往难以确定。
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将其办公厅(室)确定为主管部门。选择办公厅(室)作为主管部门一方面能够与国务院的体制接轨,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其职能广泛、协调有力的优势。
但问题在于,近年来各地政务公开工作多由党的纪检部门(与政府的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主管,中央在公开条例颁布之后也没有明确纪检监察部门的该项权力应当如何处置。由政府办公厅(室)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就将面临与纪检监察部门职权重叠、关系不明的难题。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已经为了区分两者职权,甚至为了辨析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两个概念的关系而大感困惑、大伤脑筋。
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部分地区的垂直领导部门已经成为公开条例实施推动中的“死角”。根据现有体制,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等中央垂直系统,以及地税、工商、质监、国土等省以下垂直系统,不是(省以下)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或下属机构。因此,对这些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政府往往无能为力。在公开条例的实施准备过程中,多数地方政府对上述部门———尤其是中央垂直部门不敢触动。个别地方的垂直领导系统甚至声称其信息系统集中建在上级部门,本级机关无权掌握和公开,从而拒绝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其行使职权。如此一来,公开条例的实施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垂直部门势必成为阳光照不到的“死角”。
莫于川教授认为,上述做法已经严重背离了公开条例的立法初衷,《条例》所规定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使职权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而非本级政府下属部门或机构,理所当然地应将设立于本行政区域的垂直领导机关包括在内。而上述情况的出现,也为许多地方政府所始料未及,至今未能扭转局面。只有少数地区,如安徽省从一开始便明确提出垂直部门必须在属地政府的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这一做法值得中央政府和其他地方政府借鉴。
公共图书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遭遇“冷场” 《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条例》所规定的法定公开场所———即必须设置的场所———包括各级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简称“两馆”)。调查发现,各级政府对“两馆”的开辟和建设尽管有所投入,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条例》将档案馆确定为法定公开场所,各级档案工作人员无不欢欣鼓舞,将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视为其拓展职能、提升形象的绝好契机,档案学界更出现了一股探讨档案馆新功能的热潮。不可否认,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场所,在信息资源、查阅环境、技术经验、服务水平等方面有着其他场所难以比拟的优势,但其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各机关信息报送的不完整和不及时。档案部门长期以来在政府内部缺乏足够权威,即使三令五申、反复催讨,也往往不能获得其他部门的配合。
调查还发现,公共图书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遭遇“冷场”尴尬。公共图书馆之所以能够被公开条例确定为另一法定公开场所,其优势无非在用户众多、信息化程度高、文献深加工能力强等方面,此前部分发达地区将图书馆辟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实践也确实取得了成功。不可否认的是,公共图书馆的上述优势,只在少数大城市存在。对于广大普通地区而言,非但上述优势荡然无存,反之,图书馆公众认知度低、软硬条件匮乏等劣势恰恰使其很难承担公开条例赋予的新职能。
受制于上述种种困难,除个别特大城市之外的大多数地方政府,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置采取了规避态度。其最为典型的做法,是仅仅在图书馆设置若干台可以连接政府网站的微机,以此证明已将其辟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以“满足”公开条例的要求。很显然,这种做法与《条例》的立法初衷已经大异其趣了。
部分政府网站变成“空架子” 《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其中,政府网站以信息容量巨大、信息载体丰富、信息更新及时、使用成本低廉、整理存储方便、辐射范围广阔等众多优势,被定位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调查表明,在《条例》实施准备的有限时间内,各级政府对其他方式的完善改良措施不多,无不将其主要精力集中到政府网站———尤其是门户网站建设上。
根据最新数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网站的拥有率已经高达86.2%,96%的国务院部门、97%的省级政府、96.7%的地市级政府、87%的县级政府拥有了自己的网站。
但在数量如此众多的政府网站———主要是地方政府网站中,能够充分实现信息整合和信息发布的网站寥寥无几。在大多数地方,公众仍需在各部门网站上分别检索后进行综合处理,才能完整获得所需的政府信息。
调研显示,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仅仅在上海、广州、深圳、成都、南京等极少数特大城市得到了较充分的实现。
而大部分地方政府网站的现状是:重单向公开而轻双向交流,互动栏目使用率低、实效性差;在单向公开中,重主动公开而轻依申请公开,大多没有建立申请受理平台;在主动公开中,重信息发布而轻信息整合与信息加工,搜索引擎的查全率、查准率很不理想。
5月7日,本报记者登录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点击其放在首页显要位置的“政府信息公开”,网页中显示大字“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具体内容,网页顶端写明“栏目正在建设中”。
记者又相继登录甘肃、河南、广西等省份的一些县、市官方网站,其中有多数网站的“政务公开”栏目处于空无状态,有些链接根本无法跳转,变成了“空架子”。
人民大学和政法大学联合调研发现的问题远不止于上述几项。有关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的建立、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落实,均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问题。
信息公开是一场行政领域的革命 “虽然路上有重重困难,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希望”、“因为这就是"公开"的力量”、“中国正在进行一场行政领域的革命”、“虽然要付出成本和承担风险,但这注定是事半功倍的事情”———莫于川一系列的措辞让人们坚信《条例》对政府依法行政,将带来深刻变革。
在调研中,他们确实看到了希望。
林鸿潮随莫于川进行实地调研第一站是云南省的寻甸县,这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这里的信息公开制度几乎“绝迹”。
但这并没有打击到两人的热情,随后两人辗转到了四川省成都市,莫于川和林鸿潮对当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系统进行了“信息公开”的培训,让林鸿潮兴奋的是,座无虚席的报告讲堂和蜂拥而至的“学生”。
他们在河北省培训时,初有成效。莫于川随身带有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编制的宣传单,标题叫作“你需要知道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河北期间,他们采取开放式培训,民众可以免费领取宣传单,结果当时引发了许多民众的热情,有很多人向莫于川咨询案件,这些都是莫于川始料未及的。
另外,上海、广东、四川、福建等基础较好的省份都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应对机制,“阳光政府”在这些地方正渐行渐近。(记者李亮)
广州 上海 武汉 信息公开先行地区 申请数量均未超出政府承受能力 自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10天以来,从官员到群众,从学者到决策者,都对以摒弃暗箱行政、塑造阳光政府为目标的《条例》予以极大关注。
这部承载了“促进政府公开透明、规范政府行为、预防腐败”等作用的行政法规的实施,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完成社会对它的期盼?将有可能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哪些层次的变革?在这短短的10天里,恐怕难见分晓。
此前,在广州、上海、武汉等一些地区,已经实施了地方性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他们的经验,或许能让公众对这部法规的前景略见端倪。一份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提供的调查报告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在改善政府治理和促进公民实现基本权利方面确实起到极大作用。
整体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
调查报告显示,各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在整体上促进了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为个人和集体维权提供了重要的渠道。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挑战政府不公开行为,并且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胜诉,这在很大程度上对规范政府行为产生了显著的功效。信息公开在包括厦门PX项目和上海磁悬浮项目的决策中开始发挥作用,可以认为这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决策领域的影响。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在反腐倡廉领域中的明显事例。
未导致公众大规模申请“运动”
调查报告显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并未导致公众大规模地申请“运动”,特别是没有导致针对政府公务行为的申请“运动”,多数申请是为了寻求个人或集体的切身利益所作的申请。事实上,几个地区的申请数量都在政府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显示出中国的公众与西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地区一样,多数是比较理性及自我的,以公益为目标申请公共信息的情况属于少数。当然,政府对公开申请作出决定以后,无论决定公开或不予公开,都没有引发激烈的官民冲突。
出现“申请专业户”
调查报告显示,申请人和异议人比较集中,出现了所谓的“申请专业户”情况。各地在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了知情权,普遍预期可能会面临很多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实际上的申请总量并不多。上海市徐汇区曾经招募了“公开志愿者”,在一些公开场所安排志愿者为申请人提供服务。但是由于申请人很少,志愿者服务也就随之取消了。另一方面,出现了一些反复申请信息公开的“专业户”。虽然信息公开规定没有对申请人的资格作特别规定,但是“申请专业户”的出现,也引发了“滥用信息公开申请”的担心。例如,某地区2004年至2007年,受理的44件复议案件中,30起由一人申请引发。在广州、武汉等地,也出现了专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况。(记者朱雨晨)
“行政机关要多"晒太阳"” ——一个维权者眼中的政府信息公开 5月4日,“五一”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黄志宏来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查询武汉市工商企业登记文件,被告知必须交纳50元查询费。
黄志宏随即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请行政复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在武汉,我应该算是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维权的第一个人。”黄志宏说。
黄志宏,可以算是武汉市公民维权的代表人物。用他自己的话说:已经记不清代理了多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该有几百起了吧。
“最开始是为自己维权,但慢慢地,客观上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工作。”黄志宏告诉记者,这种变化让他很高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公民进行管理,公民也应该对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2004年7月1日,武汉市政府正式实施《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2004年7月上旬,黄志宏在网上知道了这个“好规定”,当时特别兴奋。在其长达4年的公益维权过程中,黄志宏经常碰到无可奈何的情况,找政府机关索要有关文件或资料时,对方总以“内部文件”为由拒绝提供。
黄志宏立即将这一规定运用在维权过程中。武汉市一名女职工刘玲(化名)成了从政府信息公开获益的第一人。刘玲在企业改制中下了岗,当时只拿到了几千元的补偿金。刘玲怀疑企业欺上瞒下,跟上面报批的是一套数字,跟职工公布的又是另一个结果,职工的利益受到侵害。
2004年4月,刘玲找到黄志宏做自己的代理人。他们多次到武汉市江岸区劳动局,要求查看企业改制的报批材料,均被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遭拒绝。
“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个月,黄志宏来到江岸区劳动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方不接受申请书,告知说企业报批材料属于商业秘密,不在公开范围内。
黄志宏要求对方给一个书面答复,遭到拒绝。
当天,黄志宏就江岸区劳动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江岸区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同时他们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又被拒绝受理。
2004年8月4日,黄志宏和刘玲就武汉市劳动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武汉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复议认定武汉市劳动局不受理申请的行为违规。刘玲获准查看了企业改制报批材料,发现里面的确有造假情况。
2004年10月,黄志宏代理刘玲,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告江岸区劳动局不作为。一审刘玲败诉,理由是被告不是信息公开义务人。但在二审期间,企业主动与刘玲达成协议,重新补偿刘玲。
“以前是老百姓惹不起行政机关,现在成了行政机关怕打官司。”黄志宏说,《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施行了四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在逐步地提高。
黄志宏笑着说,以武汉市工商局为例,我跟他们打了几年的交道,每年都有新变化。就查询武汉市工商企业登记文件来说,2004年,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查询对方企业信息;2005年,根据《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公民可以向工商局申请信息公开;2006年,武汉市工商局在其网站上公开企业登记信息。
黄志宏告诉记者,“公平、公正、公开”这三个原则,在多年以前,就出现在我国法律之中,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施行了,这三个原则的施行标准也就更加细化了。
“行政机关就像一床棉被,要经常拿出来晒下太阳。对棉被来说,可以灭菌;对盖棉被的人来说,也是有好处的。”黄志宏说,法治的进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改变观念,必须公开信息,把工作放在公民的监督之下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了,很多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最重要的,这是遏制腐败的有效途径。(记者胡新桥实习生 余 飞)
陈书伟:在推动政务公开的路上痛并快乐着 5月9日上午10时,深圳骄阳似火。烈日下的陈书伟走出深圳市政府大门时,背上的汗水打湿了短袖衫。
三年多来,对于35岁的陈书伟来说,这样的一天,他已经习以为常。一大早,他拿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答复书和政务公开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从居住的南山区来到福田区,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就某项政务是否应该公开,提起行政复议。
今年3月中旬前后,南山区人民政府让他到在位于西丽的一间宾馆中,进行思想学习,但并没有向他解释这一行为的原因。之后,他向南山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就该政务的原因进行公开说明的申请,但得到的却是一份没盖公章的公文答复:“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你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在陈书伟看来,明明属于政务公开范围的事,南山区人民政府却不公开,这让他“很是接受不了”。于是陈书伟便决定去深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月9日上午11时,在本报驻深圳记者站,陈书伟向记者说:“今天,深圳市政府已经收了我的材料,五天内将会有答复。”
130多个行政复议和诉讼
干瘦的陈书伟穿着打扮干净简单,说话客气、健谈。“我走上状告政府有关部门信息不公开这条路,完全起因于我和移动公司之间的纠纷。”陈书伟说起了他3年前踏上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这条道的原由。
陈书伟1994年到深圳打工,当过司机也干过电子行业,现在在深圳做点小生意。2004年3月,陈书伟选用了深圳移动公司推荐的一项套餐业务,但只用了两个月,套餐便嘎然而止。他到营业厅询问,对方并未给出明确说法,只说这款套餐取消了。陈书伟认为“这是欺诈消费者”,于是拒绝缴费。没多久,深圳移动公司向他发出律师函。陈收到后,“非常生气”,于是把移动公司告上了法庭。立案后,移动公司想以2000元跟他调解,但他不肯,坚持等着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了陈书伟败诉。
“接到败诉通知后,我非常不解,很不服气,决定要跟移动将这个官司打到底。”说到这里,本来平静的陈书伟此时有些激动,“然后我就去政府有关部门搜集相关证据信息,但他们都不怎么理睬,态度也不好。之后我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就某些信息,政府是有公开义务的”。
明白政府有信息公开义务后,陈书伟的行动变得一发不可收拾,他决定要用实际行动让政府保障、让民众关注公众信息知情权。
于是在2005年12月份,陈书伟按照2005年10月已正式实施的《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首先向深圳市60多个政府有关部门发了一批书信,要求他们公开负责政务公开的部门名称、通信地址、负责人名称、监督电话,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履历、具体分工情况,以及各部门当年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实施情况等等。之后,他又陆陆续续地向广州、珠海、汕头和东莞4个城市的市政府、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邮寄了同样内容的信件。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明明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这个义务,可寄出去那么多信件,却只有五六个部门有回复,而且大多数的答复都很不规范。”回忆起几年前的事,面对记者,陈书伟依然是一脸困惑。
看着那么多信件杳无音信,公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证,陈书伟便以《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法规为依据,开始不断地向那些部门的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各政府部门信息公开。“三年多来,我总共提起了130多个要求政务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陈无奈的表情中带着点骄傲。
多数时候石沉大海
陈书伟提起的那130多个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大多数都没有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如在广州、东莞的行政复议全军覆没,在深圳也只有深圳工商局一个机关明确持支持态度。
之后,陈书伟在广东省内提起了4个行政诉讼,但要么被驳回要么被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理由有“陈书伟不是广州人,政府信息没有向他公开的义务”,“政务公开不可诉”等等。“虽然《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已经实施,但那时候有很大一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尚不知道政务公开是可以复议的”,陈书伟说。
“然而,200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和深圳工商局,对政务公开行政复议的支持,至少明确了政务公开是可以行政复议的。”陈书伟说。
据了解,珠海市政府受理了陈书伟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确认该市香洲区人民政府、斗门区人民政府、金湾区人民政府三个区政府,因不依法答复有关陈书伟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是违法的,并被珠海市人民政府责令,每个区政府赔偿陈书伟3元,并把赔偿款汇至陈书伟的家。
此外,这一块石头扔下去在湖中还激起了其他的涟漪。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2006年9月1日,《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实施,之后不久,《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也跟着出台。两部政府规章紧跟陈书伟众多行政复议申请后出台。很难否定陈书伟对这两部法规产生起到的触动作用。“虽然政府没有明确表示,但深圳市政府相关人员曾表扬我,说我对信息公开条例起到了推动作用。”陈书伟饶有成就感地对记者说道,“维权路程,真让我痛并快乐着”。
只为推动政务公开
“我不想出名,我也没有出名,除了推动政务公开,我还在深圳市进行过多次公益诉讼,为千千万万的市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一些人以他要出名为由,理所当然地认为,他应该提供免费服务的做法,让他特别烦。“然而最让我痛心的,莫过于曾经得到过自己帮助的人,也不理解我,也攻击我图名图利。”
“上述那些事还真不是每个普通公民都能干得出来的,因为人们在热议这些事时,都纷纷认为我意在名利。”陈书伟满脸凝重和无奈地对记者说:“为了和移动打官司和推动政务公开,我个人付出的代价太大了。”据他介绍,为了做这些事,他已经放弃工作两年了,存折上的数目也在不断地减少。
在陈书伟看来,如果政府信息公开能得到真正实施,将非常利于百姓的生活工作,同时也方便群众对政府的监督,减少腐败,而自己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唤起了民众对知情权的关注,也引起了相关部门对信息公开的重视。“这几年的经历也让我明白,要真正执行政府信息公开,阻碍会很大,但是在我不断提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政府对这些问题的重视和对我的善意让我看到了希望。”
对于自己以后的路,陈书伟表示,自己的经济条件已经顶不住了,和移动公司之间的官司了结后,他将结束他的维权之路,回归到自己正常的生活当中。“维权之路不是人人都可以走得起的,维权应该融入生活中的大小事,体现在生活中的每时每刻,而不应把它当作一项事业来干。”陈书伟如是说。(记者游春亮实习生 张保英) (来源: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