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主义者总是援引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其理论护身符,借口世界上一切民族都适用民族自决原则,都可以凭借其神圣的民族自决权来建立属于本民族的独立国家。其实,这是对国家、政府、对内自决权、对外自决权等概念和原则的故意混淆和滥用,具有极大的蛊惑性和欺骗性。
民族自决原则,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应尊重人民的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以增进世界和平。但是,民族自决理论从不鼓励母国的主权分离。承认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鼓励现行的主权国家境内的少数民族享有自然的脱离权。承认民族自决权,也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民族都可以或应该建立独立的国家。当今,全世界200多个国家中存在1000多个不同族群,如果每个族群都要建立“单一族群国家”,世界就会出现上千个主权国家,显然这将演变成一场世界灾难。
《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正式规定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条约,此后许多国际公约或宣言都明确表示承认和支持民族自决权。但是,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历来认为,民族自决权主要适用于非殖民化时期解除殖民主义统治的民族独立解放运动;民族自决权不应是绝对的、单一走向的、排他的概念;民族自决权导致分离或民族独立的实现,只有在通过和平协商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国际社会才能给予承认;与实现民族自决权相关的外来因素,只能是在一国内出现种族仇杀特别是种族灭绝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联合国1960年通过的1514号决议和1970年通过的2625号决议,即《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和《友好国际关系决议》,都强调只有在殖民主义统治、外国占领和强加的政治统治以及种族主义政权这三种情况下,才可以支持民族自决。文件声明,支持民族自决并不表示鼓励现存主权国家内部少数民族分离独立的要求,并强调:“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指出:“实现族群自决权,不得解释为授权和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统治。”
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曾经指出:“联合国对某一国家一部分的分裂主义的态度是不含糊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联合国从来不会、将来也不会接受其成员国一部分的分裂主义。……民族自决权并不意味着某一国家的某一部分领土和居民享有自决权。如果民族自决权原则运用于某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矛盾将没有穷尽。”也就是说,如果联合国或国际法允许民族自决权可用作国家分离借口的话,那么其他国家支援另一个国家内部某地区搞分离,岂不变成“合理合法地”干涉别国内政?此风一长,则整个国际社会岂不有解体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