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能否在基层,特别是在非公企业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直接影响到非公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整体创建的质量和效果。
非公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的基础
近年来,非公企业如雨后春笋,得到了空前的快速发展,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和下岗工人就业。
同时,原有的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解决这些现实问题,《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实现了制度的创新和突破。新法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为非公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提供了基础。
贯彻落实的不平衡影响创建效果
从实际落实情况看,仍存在着个别的不和谐因素。少数中小企业,对新法不太重视,没有太多关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劳资关系紧张、矛盾纠纷上升,甚至严重对立的态势,对企业的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负面的冲击。应该引起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视,切实以积极稳妥的措施解决好。
发挥县级工会职能作用
作为基层工会组织,县级工会应从促进工会工作和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主动作为,着力找准督促新法落实的切入点,用好新法赋予工会的权力,实现劳资双方的“双赢”局面。
一是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县级工会直接面对基层、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有义务肩负起督促《劳动合同法》落实的责任,要经常性深入非公企业,实地了解新法实施中暴露出的现实问题,详细了解分析企业主的真实想法,及时向上级工会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为上级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县级工会要把《劳动合同法》纳入工会干部培训的重点内容,灵活地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扭转企业主中存在的错误思想,增强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自觉性。同时,也要引导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真正做到依法维权、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三是以中小非公企业为重点,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对规模小、人数少的中小非公企业,要帮助和指导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要以镇街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签订为重点,提高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制率,督促规模以上的非公企业全部建立职工参与的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四是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监督执行力度。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动地帮助、指导、监督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使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切实指导非公企业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