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第二炮兵某通信团排长王剑拿着一本专利证书和一个崭新的水阀来到团法律咨询站,请求咨询站的同志帮助维护自己的专利权。
原来,王剑业余时爱搞一些小发明创造,去年初,他发明的《能自净启闭手柄水阀》实用新型技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取得专利证书。
前段时间,王剑外出时发现驻地某企业已于3个月前生产了他所发明的“能自净启闭手柄水阀”并开始投入市场销售。他当即买回了一只,并向连队指导员王辉反映了此事,指导员建议王剑到团法律咨询站进行咨询。法律咨询员将王剑带来的水阀与《能自净启闭手柄水阀》专利证书中的内容、附图进行详细比较,觉得该企业生产的水阀与王剑的专利水阀在性能和外观上完全一致,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企业涉嫌侵犯了王剑的专利权。于是,团领导指定从事法律咨询工作多年的干事王黎负责处理这起事件。
王黎以王剑代理人的身份,经多方调查,取得了该企业涉嫌侵犯王剑专利权的证据。他多次找到该企业负责人,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并给予赔偿,该企业却置之不理。于是,在王黎的建议下,王剑向驻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该种水阀并支付王剑赔偿金7万元。
法律链接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