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宁夏)中卫市“11·7”重大灼烫事故责任人——中卫市安监局副局长陈某,已被该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2006年11月7日,宁夏中大化工有限公司1号电石炉在生产过程中,因电极筒下滑、电极软断,导致大量电极糊溜入电石炉膛内,电极糊干馏产生大量炽热性、挥发性可燃气体瞬间喷出,与空气中的氧气结合发生爆燃,将正在生产岗位上的12名工人灼伤,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陈某身为主管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局长,但对中大公司2006年10月25日申请变更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宁夏中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法人的报告》时审核不严、把关不细,没有正确履行审核、签字、报批职责。另外,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厂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条件下,签署同意变更意见,致使自治区安监局予以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严的责任。
此外,陈某明知中大公司生产电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却既没有责令限期整改,又没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致使2007年12月27日、30日又连续发生两起灼烫事故,造成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来源:宁夏日报)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