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王廷海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2007年5月,曹女士带着女儿徒步进入动物区。他们进入狮子区时,人与狮子没隔开。走了约数百米,右边的小狮子突然扑向她女儿,前爪搭在孩子的双肩上。
曹女士急忙大吼,抱起女儿要逃,但狮子紧抓不放。结果女孩身体7处被咬伤,共缝了50余针。治疗结束后,曹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王廷海律师评析: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饲养动物而言,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幼狮虽然进行了驯化,但是常识是野性难驯,且在马戏团等表演等活动中,已经多次出现了动物突然伤人,甚至伤害了富有经验的驯兽员的情况。从这个角度讲,人与幼狮的近距离接触存在风险,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此有预知,且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动物园有义务赔偿女童遭受的损失。此外,本案中女童的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保证女孩的人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而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自身应当承担一部分损失。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法律咨询热线:13502051504 13102125500时间:早8点半至晚10点网址:www.jishuilawyer.com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 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整理 本报记者 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