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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在改革中日趋完善(图)

  新中国检察制度已经走过半个多世纪的里程,今年喜逢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确定这项制度是我国一项不可或缺的司法制度。该法在总纲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同时,在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责、职位设置、人员组成以及制定其组织条例等事宜。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在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其特有的名称、职责和职权,其中首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由此,国家确定了我国检察机关具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根本属性。此后,其历经了发展、中断和重建繁荣三个阶段。虽然其前行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经历过风雨,但值得庆幸的是,其更多的时空是沐浴在国家改革开放后30年来阳光灿烂的日子之中。纵观这段不短的时日,人民检察事业得到前所未有的稳步快速发展,检察人为国为民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

  在法制沃土中茁壮成长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走上轨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全党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国家的法制建设获得空前的发展。由此,我国检察事业也得以植入国家法制建设得到全面发展的沃土之中。

  首先,1978年宪法的颁布,使我国检察制度在遭遇不正常中断以后,获得新生。特别是1982年宪法,在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中,不仅清清楚楚地揭示、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的根本属性——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且还明确了其设置、职责、职权等等保障。特别是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些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表现,为我国检察事业的顺利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和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国家先后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监狱法以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或者规定中,确立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的途径和保障原则。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总则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狱法总则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为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和发挥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作用,开拓了必要的途径。

  第三,国家为保障检察事业的发展,不仅及时多次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而且制定和及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前者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内部机构和人员任免等等。后者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检察官任职条件、任职回避、检察官的等级、考核、培训、奖励、退休等必要事宜。这些直接关系人民检察院法定职权正确行使和人民检察院职能作用发挥的专门法律的制定和不断完善,全方位地保障了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国家权力机关先后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程度地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的权力,如赋予其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进行解释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要求解释法律权;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作出解释的先公布后备案权。这些公权的赋予,为人民检察院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中,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

  在奋进中成就日新月异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检察机关在前所未有的法制建设环境中,奋进不止,取得的成就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有目共睹。概括地说,其在以下几方面取得的成就尤为突出。

  第一,为国家法律正确、顺利地实施和完善,不断提供切实可行的规范和经验。

  这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国情,及时依法单独或者与有关机关联合,开拓多种途径共同制定保障有关法律正确实施的规范。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制定了比刑事诉讼法法条数量高出一倍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后,及时提出了《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的意见》;及时制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规则》;《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众多的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作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的罪名的补充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或者分别联合,采取以提出意见、作出决定、通知等形式,保障有关法律在这些机关得到正确、及时的执行。这些主动、积极的做法,不仅有力地保证了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依法顺利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且大大丰富了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加快了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目标的实现,为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和人权的维护提供了切实保障,同时,也成为立法机关完善有关法律的最好源泉。

  第二,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首先,这集中体现在30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刑事犯罪进行了有力的打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如仅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各类犯罪嫌疑人达80余万,提起公诉近百万人。而从2003年至2007年人民检察院打击刑事犯罪情况看,比前五年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人数,分别上升20%以上和30%以上。这其中,特别及时有力地依法严厉打击了故意杀人、放火、爆炸、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尤其应当看到的是,这些年人民检察院在打击贪污贿赂等各种职务犯罪以及预防腐败方面取得接连不断的成绩。仅近五年,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受贿在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案件超过35000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竟超过万人,追回赃款2400多亿元,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越来越强,大大地促进了有关机关执法质量和效率,有力地维护了不同领域的司法公正,有力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就刑事诉讼而言,人民检察院始终能够恪尽职守,严格实行监督,及时督促侦查机关立案、撤案;及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依法监督纠正不当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认真处理信访等。所有这些,工作量之大难以数计。

  第三,检察文化建设成就显著。

  为了全面发展检察事业,使检察机关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检察机关不断地开展和推动检察文化建设。这方面的成就,反映在许多方面。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创办了检察理论研究所和有关刊物,专门探讨研究检察理论以及相关学科的法学理论不断有发表;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创办了自己的刊物。这些刊物不论是否公开发行,都具一个特点,即传递信息广泛,内容丰富,与检察工作联系紧密。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检察日报》、《人民检察》、《方圆法治》、《人民监督员》等报刊,内容非常丰富,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作者广泛,有力地推动了检察理论的发展;促进了检察业务经验广泛交流;不同程度地指导了司法实践。此外,各级人民检察院经常结合检察工作举办各种专题研讨会,适时举办国际研讨会,拓宽了检察人员的视野,开阔了检察人员的思路,提高了检察队伍的思想境界,大大充实了检察人员的文化生活,使得各级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蔚然成风。检察文化建设今天这种生气勃勃、欣欣向荣的面貌,是30年前难以想象的。

  尤其值得称道的成就,是2007年9月12日中国人民检察博物馆在革命圣地井冈山的落成。它全面、真实地展现了人民检察制度诞生后的曲折历程。这个博物馆的创立,是促进检察文化传承的最重要之举。

  第四,检察队伍建设成就显著。

  要使检察机关出色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队伍素质的提高无疑是必要的保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十分重视对检察队伍素质的提高。总的看,人民检察院重建以来,不仅检察队伍的人数在不断增加,达到前所未有的数量,而且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就检察人员的文化程度看,也是在不断提高,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检察官,已数不胜数。之所以出现这种可喜的现象,这固然与30年来我国法学教育飞快发展,培养出众多的法学人才有关,同时也是与检察机关本身越来越重视人才培养,大力发展检察培训工作分不开的。改革开放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克服种种困难,不仅创建了我国第一所检察官学院,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先后又建立了一些分院,而且地方检察院也陆续建立了相应的培训检察官的机构。特别是近些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的不断扩大,检察人员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从而不断扩大了必要的国际合作,使得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迈上一个一个新台阶。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起成立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办欧亚总检察长会议等,在打击我国跨国犯罪方面,特别是打击携款外逃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恐怖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改革中制度日趋完善

  首先,这体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客观需要,不断完善检察机关不同职能部门的工作规范。例如,其制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信访工作规定》;《关于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检察官培训条例》,等等。特别应当提到的是,在检察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制度建设、完善机构设置等方面不断创新,大大地推动了检察事业的发展。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通过设立检察督察委员会,对人民检察院检务工作实行动态监督,有力地保障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不因自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忽视接受外界监督。尽管来自外部对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定职能进行监督的途径已有多种,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媒体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但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办案质量,还创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虽然该项制度并非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制度,但自其创立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确保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现在这项制度尚在试行中,但已经看到了它的成绩。据统计,到目前为止,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的案件中,已经有500多件被人民检察院采纳。

  其次,为适应违法犯罪的形式不断变化的局面,检察机关内部机构也作出必要的改革。多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探索和完善内部机构的设置,适时增加或者调整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各个部门职能、职权、人员配置、领导关系、工作原则、程序等规范。如,为了充分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各级人民检察院增设了预防犯罪部门。又如,为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立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而最为人注目的是在检察机关内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局,它为国家的廉政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这些举措的不断出台,使得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满足不断变化的客观形势需要。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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