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伸出你的手,献出一点爱”。
“众志成城,献爱心”。
……
这是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一些街道办事处和小区门口悬挂的横幅的内容。在这些横幅下,红色的募捐箱正期待着过往的人们献出自己的爱心。
“我想捐些钱,可不知道这钱放到这个募捐箱里能不能送到受灾群众手中?”一位老大爷手里捏着一张50元的票子,问守在募捐箱边的工作人员。
“当然可以。我们会把你的名字记录下来,并将捐款汇总交给宁夏红十字会,再通过红十字会送到灾民手中。”这位工作人员回答。
记者注意到,张贴在一居民住宅门口的致各位业主的募捐倡议书中,确实写有“物业公司将善款汇总后,统一交给宁夏红十字会”的字样。
连日来,四川发生的特大地震灾害,时刻牵动着宁夏回汉群众的心。
有的企业通过媒体做广告,约定时间、地点开展募捐活动,更有一些人在繁华街道、餐厅门口、菜市场边,动员人们为灾区募捐。
5月14日,银川市巡警支队就接到一个报警称,有6名男子在西夏区为灾区募捐,并质疑他们募捐行为的合法性。
民警驱车赶到西夏区同心路,只见6名男子手里拿着自制的募捐箱,正沿街向各商铺店主募捐。民警询问他们的意图,一个四川籍来银川打工的小伙子说:“家乡地震了,我们几个四川老乡就商量着为乡亲们募捐点钱。”
民警在肯定他们善举的同时,指出个人从事救灾募捐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让他们通过派出所,将募捐到的现金送到宁夏红十字会。
记者查阅2008年4月28日施行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发现其中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由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自治区民政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的解释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可以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其他个人、单位都没有这样的主体资格举办救灾募捐活动。
这位负责人指出,目前,宁夏只有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是此次指定救灾募捐机构。他提醒广大群众,因为个人或企业设立的募捐点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督,如果这些善款最终没有送到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就很难掌握是否送达到灾区人民手中。
本报银川5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