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一“案易结事难了”的案例调查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一"案易结事难了"的案例调查

  有关部门大力协调 用心良苦 当事双方难化干戈 裂变诉讼

  3月3日,省高院审判庭。休庭期间,法官质问:本来就一个案子,非要搞成这么复杂,你诉我,我诉你,有啥好!律师笑答:对我们好,可以多收代理费。

  3月14日,长治市城区纪检委。“创环境协调会”成员对记者说:想当年,是当事人反映情况,请有关部门出面协调,几年后又是当事人反对再协调。双方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了,就让法院判吧。

  2002年4月,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下称华茂公司)经市计委立项批准同意其开发建设“华茂商业园区”项目。同月,华茂公司专门注册成立了长治市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杰昌公司),作为“华茂商业园区”的项目公司。由于缺乏资金和经验,5月,经人牵线搭桥,华茂公司董事长刘华川与闽籍商人苏福伦等人相识,对合作开发达成意向。7月,华茂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苏福伦及丙方香港益群企业贸易有限公司、丁方陈培森签约,决定开发“华茂商业园区”。根据协议,华茂公司将自己注册的杰昌公司的股东进行了变更,并将杰昌公司法人代表由刘华川变为苏福伦。随后,华茂公司将项目手续和自己的26.62亩土地牞并把1万多平米建筑物拆除做到“三通一平(水、电、路通,房拆平)”后牞交杰昌公司开发。

  土地面积没变,“长”了房如何分配

  “华茂商业园区”开发建设总面积为43787平米牞根据协议约定,华茂公司可分得其中11070平米房产。然而,杰昌公司随后经申请,不仅将“华茂商业园区”项目名称变为“凯旋都汇广场”,而且,在使用土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将建设总面积增加了27762.8平米,增加比例高达61.2%。华茂公司称,2003年11月,得知这一重大变更后,他们认为土地还是华茂公司原来的土地,新增房又是杰昌公司用该土地抵押贷款投资的,根据合作的公平原则和贡献大小,要求分得新增面积的50%房子。而杰昌公司则认为,新增加建设面积是多方面加大了投入,是杰昌公司自身经营行为的结果,华茂公司已不是杰昌公司的股东,无权干涉杰昌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更无权分得原先协议约定以外的新增房。更为重要的是,杰昌公司认为双方虽签有《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但后来也签了《拆迁安置协议》、《补充协议》,因此双方不存在合作开发的合同法律关系,双方是一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合同法律关系,而杰昌公司已对包括华茂公司在内的所有被拆迁人全部给予了安置和补偿。如果没有合作关系,那么华茂公司很可能无法从新增面积中分得一个平米。

  合作还是拆迁,最高法院认定是合作

  华茂公司认为在自己拱手让出土地及所有手续后,对方为“独吞”新增建设面积,突然将自己“一脚踢开”,不承认双方合作关系,是典型不讲诚信的行为。2004年9月,一直手握《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的华茂公司将杰昌公司诉到长治市中院。杰昌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11月山西省高院提审此案,2005年4月,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6月省高院作出判决,认定《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拆迁安置协议》、《补充协议》均有效,华茂公司是该项目的“合作开发主体”,但认为华茂公司要求分配50%新增面积房屋理由不足,不过,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新增面积可酌情对华茂公司进行适当补偿20%。双方不服,分别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9月,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06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对双方法律关系进行了严密细致的认定。判决认为,华茂公司与苏福伦、香港益群公司、陈培森之间通过《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及对该协议的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合作关系。杰昌公司在该项目合作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华茂公司与苏福伦等合作开发该项目的项目公司,另一方面,随着协议的履行,替代苏福伦等成为合作主体,与华茂公司进行项目合作,又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补充协议》,因此,杰昌公司是合作协议的主体,并承担了《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中苏福伦等的权利义务,负责履行该协议约定的有关内容,因而,华茂公司与杰昌公司存在实际合作开发关系。同时认定,新增面积是合作项目的产物,理应归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山西省高院按照20%的比例确定给华茂公司,可予维持。虽然法院没有完全支持分配50%的房产,但华茂公司还是认为自己赢了,刘华川说,哪怕法院只判给我们一个平米,至少说明我们有分配权,不是无依据地提什么额外要求。

  诚信备受挑战,有关部门7次大协调

  最高法院判决后,山西省高院指定长治中院负责执行此案。谁曾想,南方媒体报道长治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杰昌公司开出案件执行费20万元、实际支出费150万元,被炒成“天价实支费”事件,最终,长治中院有关人员为此受了处分。虽然此事已尘埃落定,但华茂公司觉得此事件已经影响到了长治中院的公正判决。

  经记者了解,从2003年起,长治市及城区多个部门就曾为华茂与杰昌两公司的纠纷做过至少7次大的协调。即使在最高法院审理此案尚未下判决的2006年7月3日,“长治市城区创环境协调会”形成的《会议纪要》上列举的参加人员除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委托律师外,仍有纪检、统战、区委、公安、房管、规划、工商、建设、银行、法院、质监、信访等部门的16个领导。每次协调会议,大都强调双方要“诚实守信”、“互谅互让”、“互惠双赢”、“大局出发”等原则,同时还对双方纠纷焦点达成意见。经城区新闻中心批准,曾参与协调此事的城区纪委常委向记者介绍说,“创环境协调办”主要职责本来是针对职能部门对企业吃拿卡要、办事推诿等行为进行监督协调,但是考虑到华茂与杰昌合作项目建成后,一方面可以安排不少下岗职工就业,另一方面可以改善城区建设形象,“创环境协调办”还是“额外”做了很多工作,为协调双方纠纷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协调资料都摞了半柜子。

  有关部门大力协调,但每次协调完,不是这又有问题,就是那又有问题,甚至,协调意见中一些解决方案还发展成了双方进一步诉讼中的争议焦点。2005年11月,华茂公司认为,杰昌公司没有在约定时间2005年3月30日前建成并交付所开发项目中属华茂公司的大商场,在2005年3月30日前交付一期工程中的房屋,却背地里大肆售房并转移收入,已构成违约,将杰昌公司诉到长治城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二期工程合作。2006年4月,华茂公司根据2006年3月22日有关协调会议精神撤诉。但华茂公司认为杰昌公司始终无法保证其完全履行所签协议和协调意见确定的义务,并称当时杰昌公司已将属于杰昌公司的大部分房产预售,而属于华茂公司的房产始终得不到,无奈之下,2006年12月,华茂公司申请长治中院先予执行杰昌公司一期工程中华茂公司应得的3894.79平米房屋,被长治中院裁定支持。2007年5月,长治中院判决(2006长民初字第181号):杰昌公司应将华茂公司在第一期工程中应得的3894.79平米房屋交付。杰昌公司对此不服,于2007年6月向省高院提起上诉。针对杰昌公司的上诉,省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长治中院重审的裁定。

  圆楼拆是不拆,违约诉讼一案接一案

  围绕圆楼该不该拆,合作中到底谁违约成了问题的关键。华茂公司认为,2005年3月30日前,杰昌公司即应向华茂公司交付一期房产(含大商场),但杰昌公司2006年1月一期工程才竣工。杰昌公司首先根本性违约是引起纠纷的起因,而且竣工后仍不向华茂公司交付房产是导致矛盾升级、有关部门介入及不断诉讼的原因。杰昌公司对此并不认同,双方你来我往,互诉对方,杰昌公司请求长治中院判令华茂公司继续履行协议约定,拆除圆楼(华茂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给杰昌公司开发二期工程提供土地,并追究其因延期拆楼、干扰施工等违约责任。华茂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杰昌公司赔偿延迟交付大商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并以杰昌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双方二期工程合作。2007年9月25日,长治中院同一天作出两案(2007)长民初字038号和067号两个判决(下称38号、67号判决)。然而,当事双方对两份判决均不服,分别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反诉。

  2008年3月前后,这些案子在省高院开庭审理。杰昌公司提出,38号判决除个别事实认定有误外,由于对方至今未交付二期建设用地,违约仍在继续,违约金仍在发生,应追加华茂公司的违约金。华茂公司也对38号判决不服,认为一审法院不顾一期杰昌公司违约的事实,不顾二期工程中华茂公司还有近5000平米房产(包括最高法院判决未执行的1752平米)的保障问题,不考虑杰昌二期工程能否履约,判令华茂拆除圆楼并承担违约责任,有失公正。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欠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杰昌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先行履行义务且违约行为延续至今的前提下,鉴于杰昌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有权拒绝其提出的拆除圆楼的要求。其抗辩权的行使,不仅不构成违约,相反产生对方请求权的消灭。并列举了若干理由,如大商场未按约定内容、时间验收交付,存在较多未完工问题,同时明确提出有关部门所作的《7·3会议纪要》无当事人签字,无公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针对67号判决,杰昌公司提出,一审法院不应驳回其要求华茂公司承担延期拆迁、阻挠施工等造成项目无法按计划施工的违约金的请求。其列举了若干理由,如华茂公司滥用诉权导致工期严重滞后;向人大、房管等部门诬告,阻拦了正常经营;张贴声明,致使其名誉受损等一系列行为使工程延误9个月。同时认为,一审法院将《7·3会议纪要》为基础协调的大商场交付时间视为是对《补充协议书》对交付时间的变更,缺乏必要的基本事实。华茂公司对67号判决同样也不服,并提出了诸多理由,如:杰昌公司不够诚信,为掩盖自身违约事实,竟把华茂公司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说成是滥用诉权和诬告,进而影响施工进度;二期合作还很可能引发新的诉讼等,请求省高院二审改判。

  诚信合作离不开规则的完善

  若干起诉、判决、上诉、开庭……还穿插若干次协调,判决裁定下过一大堆,其中还不乏最高法院判决,但官司仍在继续,真是案易结事难了。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双方约定的相关规则存在不少不完善的地方。

  在一系列的合作中,杰昌公司是什么身份?虽然有诸多协议(包括有关部门的协调)进行约定,但直到最高法院下判,其双重地位的身份才得以厘清。这一关键问题才得以认定。圆楼何时拆?大商场的交付是关键。因为圆楼是华茂公司的办公楼,要拆得等杰昌公司给华茂公司盖好大商场,华茂公司用上大商场这一新地方才能腾出圆楼这一老地方,进而华茂公司才能拆除圆楼,给杰昌公司建设二期工程腾出场地。双方为此在2003年11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中第七条1、2、3、4项就约定,新建大商场于2005年3月30日前建成,初验合格交付,华茂公司在初验合格之日起35日内拆除圆楼。同时在第8项中专门约定,若双方在执行上述约定时,因“双方以外的原因”,“大商场提前验收”不能有效进行时,杰昌公司提前100天通知华茂公司,华茂公司接通知起60日内拆圆楼。

  可惜的是,按工程质监有关法律规定,大商场作为非独立工程,不能作所谓提前验收。早在2004年12月,杰昌公司即以此为“大商场提前验收”不能有效进行的“双方以外的原因”,通知华茂公司拆除圆楼。而华茂公司通过《竣工验收证明书》证实,大商场直到2006年1月才竣工验收。

  华茂公司纳闷:如果杰昌公司可以在大商场尚未按约定完工交付前,就直接适用第8项的约定以“双方以外的原因”让其拆除圆楼,那么,保障华茂公司利益的1、2、3、4项约定岂不注定就是个空中楼阁?

  华茂公司是一个在长治市颇具规模的商业企业,因合作房地产纠纷而诉讼多年,企业停业三年,300余名职工无生活保障,直到现在仍无法经营。有关部门大力协调,其用心何其良苦?但当事双方裂变诉讼,难解难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是靠完善的规则来保障的。从这起难了的纠纷可以想像,在不完善的规则面前,诚信合作的力量是多么地单薄。希望这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思。 本报记者 翟红岩

(责任编辑:王伟)

我要发布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搜狐博客更多>>

·怀念丁聪:我以为那个老头永远不老
·爱历史|年轻时代的毛泽东(组图)
·曾鹏宇|雷人!我在绝对唱响做评委
·爱历史|1977年华国锋视察大庆油田
·韩浩月|批评余秋雨是侮辱中国人?
·荣林|广州珠海桥事件:被推下的是谁
·朱顺忠|如何把贪官关进笼子里
·张原|杭州飙车案中父亲角色的缺失
·蔡天新|奥数本身并不是坏事(图)
·王攀|副县长之女施暴的卫生巾疑虑

热点标签:章子怡 春运 郭德纲 315 明星代言 何智丽 叶永烈 吴敬琏 暴风雪 于丹 陈晓旭 文化 票价 孔子 房价

说 吧更多>>

相 关 说 吧

苏福伦 | 刘华川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