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一家大型公司工作。当时,该公司给我的待遇比较好,我就与该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当时我们约定,如果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种种原因,我于2008年3月向该公司提出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同意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求我按照约定支付半年的违约金。我支付违约金后离开了该公司,但该公司却一直拒绝为我转档案。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吗?我该怎么办?读者:杜阳
杜阳:
该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扣压职工档案是违法行为,个人档案必须随劳动者的流动而流动。如果因劳动者辞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能扣留劳动者的档案。
如果该公司一直拒绝为你转档案,你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权利。
(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