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蜀国演义代理诉讼 维权律师网上遭骂
福寿螺受害人先赔对方律师
晨报讯(记者 武新 通讯员 郭京霞)著名律师邱宝昌(见图)因在“福寿螺事件”中担任蜀国演义餐厅代理人而惹上了麻烦。此次事件中受害人杨某在网上发表文章,对邱宝昌使用侮辱性语言。邱律师为自己的名誉维权,赢得了官司。杨某没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邱律师只得向市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在该院和朝阳区法院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邱宝昌得到了经济赔偿24400元。
2006年6月23日,杨某在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劲松店就餐时食用“福寿螺”后患病,于是将蜀国演义餐饮公司诉至朝阳区法院请求赔偿。律师邱宝昌作为蜀国演义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杨某以“四海之外”网名在邱宝昌律师开设的网上博客中留言,并多次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使用侮辱性语言对邱宝昌代理蜀国演义餐厅一事发表意见。同时,一些网友跟帖进行了相关评论。
邱宝昌以杨某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侵权为由,诉至市一中院,请求判令杨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用共计100000元。
2008年1月,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侵害了邱宝昌的名誉权。
据此,市一中院一审判令被告杨某删除涉案的所有带有侮辱性的文章,在媒体上向邱宝昌律师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邱宝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经济损失4千4百元。2008年3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杨某一直没有履行法律义务,邱宝昌向市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市一中院通知被执行人杨某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市一中院遂根据判决书主要内容制作了公告,并于2008年5月9日在媒体上予以刊登,公告费1万元。
在此期间,市一中院查明,杨某诉蜀国演义餐饮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朝阳区法院已经审结,蜀国演义餐饮公司已将应给付杨某的案款10余万元交至朝阳区法院。市一中院立即向朝阳区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在该院的协助下,将涉及邱宝昌名誉侵权案的案款,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和执行费共计35866元予以扣划。现在,市一中院已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邱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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