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0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肿瘤医院抢劫案20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来自山东省巨野县24岁的庞明想和北京人、25岁的闫峰均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别因犯抢劫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4年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法院介绍,2007年4月2日,两名男子冲进北京肿瘤医院,将负责押送营业款的保安王某打倒,劫取这家医院当日门诊楼收费处收取的现金43万余元。案件很快告破,庞明想等人被检察院以抢劫罪和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2007年3月初,庞明想、闫峰预谋抢劫北京肿瘤医院营业款,并事先踩点,由闫峰绘制了北京肿瘤医院的地形图。后闫峰找到李明伟、吴燕青,谎称有人要和肿瘤医院打官司,需从医院抢出一些票据当证据,并许诺给好处费,李明伟和吴燕青表示同意加入。
同年4月2日15时30分许,经预谋分工,庞明想驾车在北京肿瘤医院外的马路上接应,吴燕青负责望风,闫峰、李明伟闯入医院,将医院保安王某打伤,劫取王某负责押送的装有门诊收费现金的拉杆包。
4人逃离医院后,李明伟分得赃款人民币7000元,吴燕青分得赃款人民币9000元,闫峰分得赃款人民币1.9万元。庞明想事后与其兄庞明峰将赃款藏匿。破案后,公安机关从庞明峰暂住地过道的天花板上起获部分赃款。
法院认为,庞明想、闫峰伙同李明伟、吴燕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庞明峰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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