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四川汶川震灾救援灾区稳定
趁灾犯罪 严惩不怠 灾难面前,我们最需要的是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最需要的是同舟共济、共渡难关;最不能容忍的是善行受蒙蔽、爱心受欺骗;更不能容忍谣言漫天飞、人心乱慌慌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贻星
正当十余万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民警在灾区一线奋不顾身争分夺秒抢险救灾之际,正当全国人民心系灾区,纷纷通过各种方式向灾区人民解囊相助奉献爱心之际,社会上出现了极少数人趁灾诈骗、散播谣言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
近日,安徽、海南、贵州、福建、江苏等地公安机关相继查获数起以赈灾捐款为由,冒用红十字会、基金会等名义实施诈骗的案件;四川、河北、辽宁、安徽、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先后查获数十起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制造散播谣言的案件。
对此,公安部提醒,要警惕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和造谣惑众行为,对趁灾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严惩不怠。
灾难面前,有两种恶劣行径最为人们所不齿。其一,私欲熏心,乘人之危,趁火打劫,敛取不义之财。具体表现为:利用群众的捐助爱心,假冒红十字会、基金会等名义,以赈灾募捐为名发送手机短信和在网上发帖骗取钱财,或假冒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名义,以发送求助类短信手段骗取钱财;利用重灾区大量受灾群众被迫撤离之机,潜入受损建筑物内盗窃、抢劫财物;利用灾区各种生活物资严重短缺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等等。所有这些,最本质的特征就是趁灾打劫,大发国难财。
其二,幸灾乐祸,无事生非,造谣惑众,惟恐天下不乱。具体表现为:对别人的灾难痛苦置若罔闻,甚至落井下石、伤口撒盐,满足其阴暗病态的心理;故意造谣生事、借机制造矛盾、极力蛊惑煽动,恨不得人人恐慌、社会大乱,达到其不可告人的卑鄙目的;等等。凡此种种,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扰乱社会、扰乱人心,破坏团结稳定。
大自然强加给人类的这场灾难,前所未有地展现了人类的良知和人性的光辉,同时也折射出了极少数人人性的卑微和良知的泯灭。灾难给人带来无限的悲怆和悸痛,更给人带来无尽的坚强和感动。据报道,在南京,一位衣衫褴褛、步履蹒跚的乞讨老人在捐出5元钱后,又找遍身上乞讨来的零钱到银行兑换了一张百元现钞,放进了募捐箱。老人可以在乞讨时不顾及个人的尊严,但105元的募捐款完全昭示了一个老人至高无上的尊严,这是人性的尊严、人性的光辉,足以感天动地。
又据报道,在四川德阳市东汽中学坍塌的教室里,救援人员从废墟里救出了4名学生,学生得以生还,而在这4名学生的身上,一名叫谭千秋的老师的遗体却以双臂张开趴在课桌上的姿势,永远定格在了5月12日地震发生的瞬间。在四川江油市,一名29岁的女巡警把自己6个月大的孩子留在家里,义无反顾地走上抗震救灾第一线,并用自己的乳汁在两天内哺乳了8名嗷嗷待哺的灾区婴儿。类似事例,在灾区屡见不鲜。这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师爱、母爱,是人类最崇高的人性、亲情。两相反衬,善恶立显,极少数人趁灾诈骗、散播谣言等恶劣行径,是对人类良知的践踏和对人性尊严的亵渎。
此类行径虽然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但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却不可低估。灾难面前,我们最需要的是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最需要的是同舟共济、共度难关;最不能容忍的是善行受蒙蔽、爱心受欺骗;更不能容忍谣言漫天飞、人心乱慌慌。一旦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得逞,将会给亿万人民悲怆的心情增添新的伤痛,给灾区人民遭到重创的心灵蒙上新的阴影,严重干扰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对于那些趁灾进行诈骗、盗窃、抢劫和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不法分子从快查处,严惩不怠,决不姑息,以平息民愤。对一些典型案件,要公开予以曝光,以儆效尤,震慑犯罪。据了解,公安部近日已就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维护灾区和各地社会稳定再次作出了部署,相信定能有效遏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广大群众也要切实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真正使善款善用、义举义行,把爱心送到灾区人民手里。要明辨是非,自觉抵制各种谣言传播,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以讹传讹,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稳定,全力支持各方面集中精力投入抗震救灾。
作者为公安部研究室副主任
灾区社会治安力量不可或缺 越是危难时刻,越不能乱了规矩和方寸。对灾区而言,虽然赈灾抢险成了第一要务,但既有的法制规范和制度依然要发挥作用,灾区社会治安力量依然不可或缺
张敬伟
大灾来临,天地同悲。上自共和国主席总理,下自寻常妇孺,国人无不将爱意挥洒灾区。在这股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汇聚的爱的洪流里,也有一些不和谐的逆流在涌动。
比如近来,有不法分子冒充慈善机构通过网络、短信诈骗;也有不法分子的黑手侵入篡改红十字官方网站的方式打劫善款,发震灾财。还有一些不法之徒深入灾区一线,以自愿救灾和寻找失散亲人的名义在灾区偷盗,更是胆大包天到了明抢豪夺的地步。
如果说,正常社会情态下的偷盗等犯罪行为只是道德的堕落,而这种“趁灾打劫”的犯罪行为乃是在这堕落之外,外加人性的沦落。这种沦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盖棺为不可救药。因为其恶劣的人性和正常的社会已经完全绝缘,人类的同情悲悯、爱意帮扶、惺惺相惜已经引不起其人性的共鸣。既然乏了人性,以自私和贪婪挑战人类善良,善良的人们惟有对以横眉冷对的鄙视,使其卑琐的皮囊和灵魂暴露于阳光之下。当然,法治的严惩,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经过灾情的考验,全国民众的大爱之情被激活被共振。但公众体味到,这种爱的情愫汇聚的爱心潮流虽然汹涌但却始终沿着理性的堤岸前行。也正因为如此,救灾救人秩序井然,防疫防护措施有条不紊,受灾群众生活和情绪稳定安然。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全民赈灾没有出现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灾后新奥尔良社会治安混乱的情势。少数“趁灾打劫”者的行为,虽说是因为自私和贪婪的人性所驱使,实质上却是在破坏抗震救灾的大局。对这些少数害群之马的行为,如果不施以快而严的法治惩罚,将给灾区带来社会秩序动荡不安的次生人祸。
所以,善良的人们在灾难面前不能仅有宏大博爱的同情,也要有防备“趁灾打劫”者的慧眼慧心。而灾区负有社会治安责任的相关部门,在投入救灾工作的同时,也切莫掉以轻心,让某些自私贪婪之徒觉得有机可乘,盗劫受灾群众财物,尤其是劫掠罹难受灾群众的财物。
越是危难时刻,越不能乱了规矩和方寸。对灾区而言,虽然正常的生活秩序被打断,赈灾抢险成了第一要务,但既有的法制规范和制度依然要发挥作用,灾区社会治安力量依然不可或缺。即使重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部门不够健全,也应构建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临时应急机构。须知,灾区众志成城的道德勇气固然可敬可爱,但再广泛的道德意识也不能替代法治约束的现实意义。
对全国其他地区而言,更要防备不法之徒利用爱心捐助社会化活动的高涨,蚕食和利用公众没有戒备的爱心。此时,金融监管机构,社会治安管理机关,社会慈善机构有责任向善良的群众提醒周知奉献爱心的方式和程序,给予公众释放爱心以安全的保障。在严防的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对“趁灾打劫”者予以严打。惟此,全民爱心才不致旁落变质,一些利用公众爱心而中饱私囊的行为才能被遏制。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赈灾行动的深入,随着人们的爱心由高潮回归平静,尤其当灾区度过最迫切的生存难关之后,人们会越来越关注现实的利益诉求。那个时候,人性的弱点会更大的释放,甚至会有铤而走险者,这是自然的规律。因此,在社会各界一致鄙视趁灾打劫者的同时,相关救灾部门也应提前做好准备,在灾区重建之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因为,公众对“趁灾打劫”者的鄙视和治安管理机构对“趁灾打劫”者的打击,说到底还是为了灾区有一个好的治安环境。
灾时更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不能因为在突发事件时期实施违法行为,就被科以刑法以外的刑罚处罚,需严格遵循罪行法定的原则,最大化保护犯罪人的人权,让犯罪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和处罚
黄星
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震救灾。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也首次就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公开新的原则,即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突出重点,依法进行,必须确保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度、严之有效。要切实注意做到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应当说,这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阐释,具有阶段性的指导意义。在灾难发生后的特殊时期贯彻落实最高院对于刑事政策的原则,需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严格执行刑事政策的时间性要求。“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当特大自然灾害发生以后,各方力量应当尽最大可能挽救、维护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据此,在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区域尚未侦办、起诉、审结完毕的刑事案件,应当遵照有关法律做出调整,放“宽”时间,将宝贵的司法资源腾出,作为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机动力量。
对于灾区抗灾期间发生的刑事案件,则要依法从快处置。之所以在时间上从“严”把握,是由于特大自然灾害对社会秩序的颠覆性冲击,需要刑罚的报应和预防作用双管齐下,及时控制社会局面。当然,时间上从快决不是违反程序的从快,而是依照法定的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对恶性犯罪的打击和震慑,抚平灾区人民伤口,防止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二次伤害。对于灾区可避免性损失的责任问责,则应当推后进行。其看似是对不法分子的刑事制裁在时间上的放宽,实际是在证据的充分收集和损失程度的完整评估之后,再依法对其做出惩处,届时可以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
二要严格执行刑事政策的区域性要求。刑事政策分为全国性刑事政策和区域性刑事政策,在灾区和非灾区的刑事政策上应当有所不同。在灾区抗灾期间的刑事案件,基调应当从严。因为在特大自然灾害对社会造成巨大冲击的情形下,犯罪行为会较之常态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在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而在其中若发生群体性事件,还需要做到“严以济宽”,以积极疏导、化解矛盾为主要政策导向,避免加重灾民恐慌情绪,使秩序价值进一步被削弱,进而影响政府对救灾工作的全局控制力。
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则应当考虑特殊情态下的主观恶性较低,不认为构成犯罪,以利于灾区民心的稳定和灾后重建工作。相对于同时期非灾区的刑事政策,应以整体上“宽以济严”相配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一切需从大局出发;减少矛盾,搁置争议;争取改造多数,孤立、打击少数,以构建灾区人民稳定的大后方和坚强的精神支柱。
三要严格执行刑事政策对刑法适用的要求。在特大自然灾害发生之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要求对犯罪客观方面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之评价,必须结合突发事件的时空背景做出判断。如在灾区隐瞒不报灾害实情的行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行为都对灾区的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构成巨大的威胁,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论处。而在非灾区散布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的行为;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等行为亦严重伤害了善良人们的感情,破坏了社会安定和谐,亦应受到严惩。
与此相对的是,行为人在特殊时空背景下面对法益的冲突,其基于法益大小的衡量,选择优越了法益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能够阻止违法的不认为是犯罪,反之则应从宽论处。例如由于地震坍塌,造成监狱、看守所毁损,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求生的,行为人符合脱逃罪构成要件,但应当依据客观存在的情况,和其主观方面的认定,尽量依照司法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方式对该行为做出评价,以切实尊重、维护以上行为人的人权。
四要严格执行刑事政策对刑罚适用的要求。刑罚以处罚的方式预防犯罪,而在遭遇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需要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严惩,震慑犯罪以维护正义并重新建立秩序。同时也不能够因特殊时期而忽略对犯罪行为人的人权保护,刑法应作为犯罪行为人的大宪章。
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等法定的和酌定减轻的量刑情节予以坚决的贯彻执行,不能够因为犯罪发生在特大自然灾害时期,或者利用特大自然灾害进行犯罪就不予认可其应有的从宽情节;其次,要结合特殊时期的社会背景,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认知能力、动机、手段、情节、危害结果等做综合认定进行定罪量刑,在“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特定时空背景之内,做到严之有度、严之有效,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三要禁止变相科刑,不能因为在突发事件时期实施违法行为,就被科以刑法以外的刑罚处罚,需严格遵循罪行法定的原则,最大化保护犯罪人的人权,让犯罪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和处罚;第四,对于在灾前尚未审结的刑事案件,在灾后重新开始审理的,如犯罪嫌疑人之近亲属在灾害中丧生或在救灾过程中英勇牺牲的,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酌轻量刑,体现司法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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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容丧尽天良者发国难财 汶川遭遇地震灾害,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争分夺秒共克时艰,“国难”当头岂容祸国殃民之徒浑水摸鱼兴风作浪。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不仅通过正常渠道捐款捐物谨防上当,还要睁大眼睛密切监督,一旦收到可疑短信或发现哄抬物价行为,都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也希望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大检查督导和打击力度,一经发现严惩不怠,形成全社会对各类欲发“国难财”者人人喊打之势,绝不能让抗震救灾工作被玷污亵渎。
———刘奂明
对“趁灾打劫者”理应依法严惩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借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在发生大地震这样的特定时空和环境下作案,这种行为毫无疑问属于典型的趁火打劫行为。所以,无论是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说,还是从抚慰灾区人民和捐款人的心灵创伤的角度说,都应该坚决将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从重、从严、从快地打击一批、严惩一批,以震慑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
———刘英团
让发地震财者走开要多管齐下 国难当头,我们需要凝聚力量,需要团结一心,需要勇往直前。不能到灾区参加抗震救灾者将自己本职工作搞好就是支援灾区。爱有多种形式的表达,不表达爱也行,但不能去破坏爱心,让爱心白流。灾难面前,有人献出的是爱,有人却以爱的名义行骗,践踏别人的爱。对此,公安机关要加大力度,对其绝不能心慈手软,否则就会祸害无穷。各种捐款单位尽量做到统一规范,不能让捐款多头化,政出多门。同时捐款者在捐款前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方式和渠道,不要轻信不明不白捐款者说谎。惟有如此多管齐下,才能让发地震财者走开,远离我们的视线,远离汶川。
———白峰
不让爱心受伤需规范募捐体制 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募捐体制、机制,才给一些丧失天良的骗子留下了出卖人性、玷污爱心、牟取不义之财的空子。如果有关部门不尽快出台完善的体制、不推动良性的体制形成,不想法堵住这些空子,爱心还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公益事业的发展还会受到深远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募捐体制,限制募捐权,明确禁止私自募捐,以此形成规范有序的募捐秩序,才能保证爱心不被欺骗,才能促进公益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残墨腐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