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马友廷联合富金山公司原副董事长西志敏和原总经理张俊林二人,用富金山公司的公章在《通化日报》刊登了紧急声明,称经香港母公司决定,撤销王亚夫的职务。 |
王亚夫随后发表声明否认此事。 |
通化市外商投资促进总公司王茂华经理出示的一份香港中华国际企业公司致通化市外商投资促进总公司(1997年通化市招商局房地产开发部已经改名)的证明中提到,香港宏昌并未在通化设立公司。 |
吉林通化房屋产权纠纷案十年官司难了断
作者:袁伟军 俞杰 吉林摄影报道 来源: 网络报
位于吉林省东南部长白山麓的通化市,有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至今已十余年,前前后后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裁定和重审数次,却仍未得到解决
一处合作项目 两次签订协议
1994年5月20日,通化市招商局房地产开发部(现更名为通化市外商投资促进总公司)与自称是香港宏昌投资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通化富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富金山公司的名义办手续,联合开发通化市玉泉路23号楼项目,合同中注明富金山公司投入50万元,其余工程所需款项由招商局房地产开发部投入。
开工后,富金山公司不仅一分钱未投入,甚至在未通知招商局房地产开发部的情况下,中途从租用的办公楼中撤出。在发现对方人去楼空后,房地产开发部无奈之下只好重新办理手续更改名头,贷款300余万元独立开发此项目。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当年竣工了一栋4层住宅楼,剩余一栋1500平米的7层综合楼完成了下面4层。
1995年3月,富金山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亚夫再次来到通化,找到招商局房地产开发部的经理王茂华,表示公司前一段回香港整顿去了。经过协商,双方于1995年3月16日达成第二次协议,开发部将工程项目转让给富金山公司,同时富金山公司也在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中承诺,将给与开发部多项经济补偿。
然而,富金山公司在第二次接手后,又没有兑现承诺,只差3层就可以建好的综合楼用了6个月还没竣工。“当时本来说的是7月进住,结果到了秋天还没有完工。”据现已住进该楼的刘先生回忆说,他们住户和动迁户经常去工地,要求赔偿损失。
外请资金注入 内部权力相争
在第二次签订协议书后,富金山公司从长春找了一个名叫马友廷的人,对其称只要投资50万元把剩余的3层楼盖好,就给其20万元的回报。为了这20万元,马友廷于1995年3月31日和富金山公司签订工程责任书,出任富金山公司副总经理主持综合楼工程项目。
但是马友廷并未筹集到50万元,据王茂华经理介绍,马友廷实际上只筹集了23万余元,并且被富金山公司花去了一部分,这直接导致了工程6个月未能竣工。无奈之下,马友廷又向招商局房地产开发部借款20余万元,这才勉强继续开工。
因为富金山公司要求马友廷对工程迟迟不能完工负责,并否定了当初承诺的20万元回报,1995年9月,马友廷联合富金山公司原副董事长西志敏和原总经理张俊林二人,用富金山公司的公章在通化日报刊登了紧急声明,称经香港母公司决定,撤销王亚夫的职务。
虽然王亚夫随后就发表声明否认此事,但他随即和西志敏先后撤出通化。据当初在富金山公司工作的通化当地人讲,以此事为分水岭分为“前富金山时期”和“后富金山时期”。
招商局房地产开发部找到新的富金山公司要求索赔时,公司已由张俊林和马友廷负责,他们和王亚夫均把责任推给张马二人,称自己管不了。
由于富金山公司的屡次违约,根据协议书规定,招商局房地产开发部收回了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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