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再审“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政府宣布进入预警期后——
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应公布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将触犯法律哄抬物价等行为将严惩
一旦进入突发事件预警期,本市拟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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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进行再次审议。
记者注意到,修改稿增加了政府信息公开、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预警后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预案制定要求和预案内容等相关规定。
修改稿中还进一步明确了突发事件的概念,并将突发事件按破坏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
鉴于突发事件带有社会性,应及时、充分向公众、向社会披露信息,修改稿中增加了政府信息公开、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预警期预测信息拟定时发布
修改稿中增加规定,一旦政府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进行管理。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属违法
修改稿中增加了对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意味着,传播虚假突发事件信息的行为将触犯法律。
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哄抬物价等行为将严惩
修改稿中增加了发生突发事件后,政府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相应要求。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取消“2小时”缓冲期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报告。在修改稿中,删除了“行政机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的内容。
修改稿中规定,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对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
文/记者李洁
新闻解读
突发事件定义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等级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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