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名农民工花费14年讨90余万元欠薪
90余万已经拖欠了16年,此案引起了国家、省、市有关领导的关注
东亚讯(记者 王春丽) 209名农民工为了讨回拖欠了16年的90余万元工资花了14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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辗转14年 没有讨回工资
昨日9时30分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张士俊提前来到庭外等候,他身边的黄老汉说:“1992年,两人一起带着农民工共209人与长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签了协议,由张士俊的工程队承建工程,竣工后清算工程款。工程在1993年年底竣工,可公司并没有按时给付工程款。”
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年间,两人一直没有停止过“讨薪”,2004年,他们带着农民工走上了诉讼的道路。几经辗转,2006年7月2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判处二建公司给付张士俊工程款90余万元。
在此期间,1998年2月,二建公司已经将1082万元有效资产投入到了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吉润公司)名下,因此法院判决中表明由老吉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在2005年6月,老吉润公司又改制,改制后执行困难。2007年,新吉润公司以老吉润公司的资质通过审批成立。
执行受阻 合议后宣布结果
209名农民工本以为可以拿回钱,2008年3月30日,张士俊再次提出了申请,可法院却难以执行,此案受到了国家、省、市有关领导的关注和批示,法院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开始后,黄老汉请求法院将新吉润公司追加为第三人执行。根据是,新吉润的所有人员全部是老吉润转过来的,新吉润公司全部接收了老吉润公司数千万元机械设备、未完工程及两栋办公楼。把新吉润公司列为第三人执行是合法的,“新吉润是老吉润改头换面来的,不能只享受债权不承担债务。”
老吉润公司的代理人说,现在公司正处于改制阶段,相应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给付很困难。而新吉润公司的代理人张某表示,新吉润公司只是根据老吉润公司的资质,由新的股东投资成立的,与老吉润公司没有实质上的债权与财产关系,追加其为第三人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听证会的辩论现场紧张而激烈,双方都对自己的观点拿出了证据支持,法官当庭质证,并提出了相关问题,11时许,听证会结束,法官将在合议后宣布结果。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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