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8日,胡锦涛总书记专门主持召开政治局会议,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部署,明确提出,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指示。
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8300多万残疾人的特殊关爱和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为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指明了方向,对实现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广大残疾人同全国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具有突出的战略意义。同时作为新一届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首批修订法律法规,对实施十七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修订,是在新时期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工作的重要步骤。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十一届二次常委会议上,审议并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残疾人权益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使残疾人权益保护有法可依,残疾人工作有章可循。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完善了与时俱进的法律体系,使广大残疾人能够在法律框架的保障下实现“平等、参与、共享”,让改革开放的阳光覆盖整个残疾人群体。
首先,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更加注重残疾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自信的参与社会生活,受到社会的认可与尊重始终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中之重,是帮助残疾人建立自信心、自强意识的关键之所在。修订草案充实了反歧视条款,充分保障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并特别提出,将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从法律角度,在精神层面给予了残疾人强有力的支持。
其次,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为广大残疾人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社会“竞技场”。每一个残疾人都渴望拥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能够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获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取得合理的职业身份与报酬。修订草案为残疾人在受教育、劳动用工等方面提供了更加实际的保障,特别是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提出政府应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就业保障。
第三,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的法律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强化。为给残疾人出行和社会交流提供更好的便利,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从设施建设、信息交流、公共服务等方面增加了相关规定,促进实现无障碍设施的普及化和标准化。
第四,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组织的地位与权利。修订草案要求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特别是对涉及到有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同时,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这无疑会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组织的工作效能,统筹协调好残疾人事业发展。
毫无疑问,《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为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组织工作水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同时,也是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契机。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工作者将借助这次千载难逢的机遇,全面促进服务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为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