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将改变合同、侵权、保险、房屋按揭等四大实体法律关系
不应把所有损失都推给受灾者 ———访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
本报记者 居杨 本报通讯员 刘海山摄
本报记者 毛剑平
记者:地震可能引起哪些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吴革:一般来讲,地震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不可抗力,会极大地变更或消灭诸多与灾区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关系,这些变化造成的法律问题将会在地震之后不断显现出来,例如:地震导致合同违约问题、侵权问题、地震造成的孤儿收养问题、地震之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索赔问题、地震导致房塌屋毁及银行按揭问题、因地震产生的诉讼时效问题等等。
从实体法律关系到与程序有关的法律关系方方面面都感受到地震带来的冲击。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地震毫无疑问属于“不可抗力”,属于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
记者:地震这种不可抗力将对哪些与人们生活联系紧密的实体法律关系产生深刻影响?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吴革:地震将对四大实体法律关系产生深刻影响。
首先是对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响。《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地震会带来许多不同类型合同被迫的违约,但是违约方可以依据地震这个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有以下两个例外: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合同法》第118条同时规定了遇到不可抗力一方有通知对方的义务,并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而第119条规定另一方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义务。
其次是对侵权法律关系的影响。地震中伤残或者死亡的职工大部分可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工作原因残废或者死亡的,往往能取得巨额工伤待遇,其标准甚至远超出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本次地震时间是大部分单位的上班时间,绝大部分职工均处于工作场所内,受到地震的伤害应为意外伤害,理应享受工伤待遇。此外,为了保证工伤待遇的落实,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不是工伤,则推定为工伤。
第三是对保险法律关系的影响。大家对这个规定关注的较多,那就是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战争等,都属于免责。
事实上人寿保险条款中一般无此条款。在财产保险中如果投保附加地震责任保险,根据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条款的规定:本附加保险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所以,如果受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有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免赔条款应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理赔。
我们还应该看到保险合同的格式性,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含有这些内容的格式合同无效。所以这些都可以成为受灾人救济自己的武器。
另外,由于震中不少房屋严重损毁、遇难人数众多,资料不全的客户该如何进行保险理赔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此,保险公司启动“无保单理赔”。太平人寿、泰康人寿均提供无保单理赔服务。平安产险的负责人介绍,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投保信息至少会保存20年,因此,保户家属只要提供姓名,没有保单也可以得到赔付。
第四是对于房屋倒塌及银行按揭有关法律关系的影响。商业银行方面认为,借款还贷是受法律保护的,借款还贷和屋毁人亡是两回事,就算房子毁了,贷款不能免。
央行副行长苏宁在有关场合表示,如果依法办事,房贷是要还的。一般解决这类问题可以采用商业保险的办法。但灾区有很多房子未投过商业险,央行正会同有关商业银行商议解决的办法,特殊情况将采取特殊的处理方式。
地震作为不可抗力被规定为财产险的免责事由,房贷险合同中也将不可抗力列为免责条款。这样看来房贷险不赔因不可抗力如地震造成的损失也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我们认为:即使采用商业保险的办法来解决也会存在问题,银行在这个时候不应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把所有的损失都推给受害者。无论是受害人与房地产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受害人与银行签订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目的都是取得对目标房屋的所有权,而地震作为不可抗力造成了标的物的毁灭,自然而然受害人也不能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所以此时受害人当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不可抗力条款提出解除合同。
但是,是否解除合同之后贷款人的债务仍然存在没有免除呢?作为没有投保的购房人,如果在地震中其按揭购买的房屋损毁、灭失,则购房人所欠银行、开放商的剩余房款和利息也随之免除。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我们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地震中灾民按揭购买房屋的被损毁、灭失的,其房屋贷款及其利息应当部分或全部免除。具体地说,就是有保险赔偿的,可以部分免除,无保险赔偿的,应当全部免除。
法律如此规定背后的法理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受灾群众受灾,其所贷款购买的房屋在由于地震这种天灾被损毁、灭失,其人已经无家可归的话,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房屋的损失,理应由合同当事人共同来承担。在开发商、银行,已经采取优先保护自己权益并已经收取部分房屋款项的情况下,受灾的房屋购买者身无一物,有什么法律还支持他们对已经灭失的房屋继续承担贷款的本息呢?人类的法律文明自罗马法创立“不可抗力”这样的法律词汇以来,就充满了对自然灾害中遭受损失的受灾群众的爱心和关怀,这种爱心和关怀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一方,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和全部免除责任。在汶川8.0级地震中,房屋按揭贷款未履行完毕的房屋损毁、灭失受灾群众,完全可以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房屋贷款及其利息。
如果仍然有人认为合同法第94条和第117条规定还不明确,我们仍然可以在合同法第314条更具体明确的规定中加以解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由本条可见,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致货物灭失的,其责任仅仅是运费。
为何承运人不承担货物灭失的责任?因为事实上承运人如果遇到诸如地震、台风这种天灾,其损失总是远远大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他们不仅付出了车船,甚至是生命。法律有什么理由在天灾面前向一方当事人倾斜呢?法律如果有眷顾,有同情心,她当然也会站在生命遭受了危险的这一方。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及其法理的产生,就是如此。
由此可见,不可抗力应当构成对汶川地震中房屋损毁、灭失受灾群众房屋贷款合同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免除,其理由既有法律,也有法理,其脉络由古至今,贯穿人心。
记者:地震这种不可抗力对诉讼是否也有影响?
吴革:地震作为一种不可抗力,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因此民事、刑事诉讼都可以中止或者延长审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82条第4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刑事诉讼法》也对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相关诉讼行为受到阻碍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记者:不可抗力影响的诉讼期限应当如何计算?影响的地域应当如何界定?
吴革:不可抗力起算时间应当是无争议的。不可抗力应该从它发生那一刻算起,5月12日汶川地震,不可抗力从这一天起算应该不会有争议,那么从这一天起,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产生中止或者延长的问题。
不可抗力结束则存在两种可能:一个是政府发布的灾情结束时间,另一个是各个地区因为灾情严重程度不同,居民恢复正常生活状态的快慢,不同灾区有不同的结束时间。“灾区人民应该密切关注不可抗力消除的时间,以免错过了时间,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得到法律更好地保护。”在不可抗力适用的地域上,在重灾区的所有法律情况,都是适用的,但灾区外的其他地区,如果案件与灾情有关,也可能适用不可抗力的条款。我建议,因为不同的个案有不同的适用情况,建议灾区人民针对自己的具体案情,再向司法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