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梧州市一律所律师黄某因在参与一起盗窃案的刑事辩护中涉嫌伪证罪,于2008年3月21日二审庭审结束后当即被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案引起了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律师协会的高度重视,广西律师协会选派了两名律师为黄某作无罪辩护,并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了汇报。
近日,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以伪证罪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由于该案疑点众多,控辩双方经8小时的法庭调查和激烈辩论,才结束庭审。
庭审后律师当即被公安人员带走 黄律师现年58岁,从事律师工作已有18个年头。说到他的被捕,还得提到梧州市农民莫铁军涉嫌的4起盗窃摩托车案。今年初,莫铁军的父亲莫水平委托黄某作辩护律师,之后,黄律师不止4次到看守所会见莫铁军,并做了很多细致的辩护准备工作。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莫铁军等4人参与了4起摩托车盗窃活动。一审中,莫铁军对第3、第4起盗窃案无异议,但对第1、第2起盗窃案有异议,他认为自己当时在广东打工,没有作案时间。但一审判决没有完全采信莫铁军的辩解,同时也没有采纳黄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4起指控均成立。
被告人莫铁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再次委托黄律师为其辩护。黄律师再次到看守所,询问莫铁军还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他2006年下半年都在广东打工。莫铁军说,这个事实他父亲莫水平是知道的。黄律师又找到莫水平了解情况,莫水平向黄律师提供了张火莲、禤恒峰两个证人,之后黄律师两次到旺甫镇找这两个证人调查,并要求两证人出庭作证。
二审第一次开庭时,两位证人出庭证明被告人莫铁军在2006年12月前在广东某厂打工。二审庭审结束后,两位证人随即被守候在法庭门口的公安人员带走,并留置了一个晚上。数日后,检察机关通知法院:有新证据出示,要求法院再次开庭。
接到再次开庭的通知后,黄律师自觉莫铁军盗窃一案中有不正常情况,便向梧州市司法局律管科汇报案件的承办过程,要求梧州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派员旁听次日的庭审。
3月21日,该案二审在中院第二次开庭,市司法局派员与市律师协会会长刘炽先一起旁听。庭上,两位证人推翻了上次的陈述。上午11时庭审结束后,黄律师当即被公安人员带走,当日公安局通知黄律师的家属:黄律师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市公安局蝶山分局刑事拘留。
3月24日,梧州市公安局蝶山分局向市司法局书面通报,认为两名证人在庭上作了虚假证明、证词,是应被告人莫铁军父亲的要求、并在黄律师的授意下出具的,黄律师的行为已涉嫌妨害作证犯罪。
庭审质证:是律师说谎还是证人说谎 5月20日上午9时,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准时开庭审理律师黄某涉嫌伪证罪一案。黄律师、莫铁军的父亲莫水平以及证人之一的禤恒峰三人被作为共犯诉至法院。
公诉机关首先指控黄律师指使两证人伪造了证人证言。认为是在黄律师的教唆下,莫水平找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作伪证。黄律师还亲自起草了一份证实莫铁军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明,让莫水平找来禤恒峰与张火莲,让他们重新抄写一遍并署名。而禤恒峰与张火莲没细想就照办了。
对此,黄律师辩解到:首先,自己确实给禤恒峰与张火莲作过底稿,但是,他们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物并不是这份底稿的内容,底稿中没有到广东打工的时间2006年8月到12月。此外,证人禤恒峰的身份情况原来也是空白的,因为在2008年2月8日一审开庭之前自己没有见过证人禤恒峰,也不知道他的身份情况。从现实情况和司法实践来说,本案的证人文化程度较低,张火莲只有初中文化,而禤恒峰仅小学文化,他们不知道证人证词如何出具,让律师先拟一个提纲或是草稿,再根据草稿出具证词,法律是允许的,这也是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的表现。所以,不能因为给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作过底稿,就认定是自己故意让证人出具假证。
庭审激辩:罪与非罪,谁之罪? 那么,律师是否指使、合谋伪造证言内容?庭审的质证、辩论阶段,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因为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双方各执一词。
黄律师的辩护律师认为,控诉机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当中,控诉机关没有证据表明在何时,何地,如何商量作假。所以,不能因为被告人黄律师去找过莫水平,并让其了解是何人与莫铁军共同去广东打工的相关情况,就认定二人合谋作假。事实上,证人禤恒峰与莫铁军是邻居,证人张火莲是莫铁军的亲姨,对此,被告人黄律师并不知情,而让相关证人出具证词了。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黄律师指使、诱导两位证人作伪证,更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黄律师与莫铁军的父亲莫水平“合谋”指使、教唆证人作伪证。因此,检察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在法庭辩论阶段,黄律师的辩护律师经慎重考虑决定为其作无罪辩护。他们的观点是:首先,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法律明确规定是4种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黄律师在莫铁军涉嫌盗窃一案当中,其诉讼地位是莫铁军的辩护人,不可能构成伪证罪。而且,从主观上来说,黄律师没有妨害作证的主观故意。他对于莫铁军与相关证人在2006年8月到12月是不是在广东打工这一事实,是没有能力认识到真假的,他只是听莫铁军与相关证人说到,2006年8月到12月莫铁军与相关证人在广东打工,就相信了这一事实,并在相信了这一事实的基础上,让相关的证人出具证言,出庭作证到现在,控诉机关只有利害关系人所作的推卸法律责任的证词,是无法证明黄律师明知为假,仍故意要证人作假的事实。其次,从证据分析和运用及采信上来说,控诉机关指控黄律师构成伪证罪的事实,由于其认定的证据没有同时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属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公诉机关在法庭发表的公诉词认为,三被告人触犯了刑法第305条、306条和307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构成犯罪。其中,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到底如何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