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报和苏州市检察院、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共同举办的“私营部门犯罪预防的理论和实践”研讨会现场。王治国摄 |
香港廉政公署李程宝娴女士介绍香港预防私营部门腐败犯罪经验。 |
在苏州召开的“私营部门犯罪预防的理论和实践”研讨会上,专家学者提出——
让私营部门腐败预防走上法治大道
作者: 李英华 沈洁
某股份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在负责单位49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时,收受上百万元回扣;一外企财务主管,一年内挪用公司资金6000万元……谈到职务犯罪,很多人马上想到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但现在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发生在私营部门里的职务性犯罪正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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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私营部门“蛀虫”引发新课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等私营部门增多,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私营部门的发展壮大,由于企业内部监督措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涉及私营部门的腐败现象和犯罪问题也日益增多,如私营部门在交易中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发生在私营部门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这一问题不仅损害了私营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了社会的经济秩序。
“从我们审查起诉的案件情况看,近年来发生在私营部门里的雇员职务性犯罪正在呈上升趋势。”据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检察长薛盘霖介绍,2007年该院审查起诉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就有17件,今年1月至4月已达10件。来自安徽合肥、福建晋江的一组数字也印证了这一事实。合肥市检察机关仅2006年审查起诉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就有32起;晋江市自2001年起这类案件的发案数平均年增幅为100.2%,涉案人数平均年增幅为124.5%。据调查,这类案件的涉案人员包括公司企业人员中的部门负责人、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特别是业务员、会计、仓库管理员等。
“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举报在下降,而涉及到私营部门的举报在上升,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说,如何防止私营部门雇员职务性犯罪的蔓延,目前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司法部门和企业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实践:各地检察机关进行有益尝试
当前,在私营部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新课题。而辖区私营部门相对集中、私营经济相对发达的一些地区的检察院,已开始在控制私营部门职务性犯罪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
在这方面,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的“防案顾问小组”创造了不少好经验。苏州工业园区是外商集中投资的区域,三资企业占据了园区工业产值、出口创汇的半壁江山,为此,园区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关于依法保护和促进辖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和《服务辖区非公有制经济十六条措施》等文件。之后,他们又借鉴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和香港廉政公署为私营机构提供“防贪建议”的做法,于2004年8月成立了全国首个以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为服务对象的“防案顾问小组”。“防案顾问小组”结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习惯,制发“防案锦囊”,从企业的人事管理、存货管理、议价程序、付款程序等八个方面罗列了200多条可供企业选择的预防犯罪措施,并公布在园区网站上,供辖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搜索或采用。
在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针对辖区民营企业多的特点,将服务民营经济工作纳入区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中,并联合区委统战部门,形成了《服务非公经济实施意见》,为预防民营企业职务性犯罪提出了具体措施。针对民营企业易发多发职务性犯罪的环节和部位,他们还制发检察建议,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制度和防范措施;同时成立预防犯罪讲师团,对发案单位、部门乃至整个行业进行教育和警示。
浙江温州一些基层检察院,也已经在非公经济领域开展了犯罪预防工作,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检察机关参与私营部门犯罪预防工作的积极作为已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遏制了一些企业内部犯罪案件多发的态势,私企预防犯罪自治能力得到逐步提高,树立起诚信守法的区域企业形象。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台资企业董事长深有感触地说:“这些穿着制服的‘长官’并不是不可接近的,除了正常办案外,他们还常常走进我们的企业,帮助我们发现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并堵塞它们,扫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议题一:检察机关能不能参与私营部门犯罪预防
各地检察机关在探索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惑,如检察机关能不能参与私营部门的犯罪预防?如何参与私营部门的犯罪预防?在这一背景下,5月8日至9日,检察日报社、苏州市检察院、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共同举办了一场“私营部门犯罪预防的理论和实践”研讨会。这场由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承办的研讨会,旨在对实践中提出的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推动私营部门犯罪预防工作在实践和理论上健康发展。
“私营部门这几年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具有专业优势的检察机关,能在预防犯罪中扮演重要角色。我认为检察机关参与私营部门犯罪预防很有必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胡玉鸿教授的一番话引起了与会专家学者的共鸣。大家认为,虽然法律并未明确预防私营部门的职务性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但检察机关参与私营部门犯罪预防并不是“师出无名”,而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
这就是说,法律赋予检察机关预防违法犯罪的职责。私营部门发生的犯罪,是社会上违法犯罪的一部分,所以,检察机关有责任参与私营部门的犯罪预防。
“我国已经签署和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公约》已经把腐败犯罪从政府扩展到私营部门和社会领域,因此检察机关参与私营部门犯罪预防是履行《公约》规定的应有之义。”任建明进一步解释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各种经济成分都成为司法机关要平等保护的对象,对于在国民经济中地位日益重要的私有企业内的职务性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预防,也应该纳入法律监督的视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研究员认为,这项工作是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具体化。对于这一点,有关专家表达了相同的看法。他们认为,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办案在私营部门开展犯罪预防,体现了将检察工作主动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因地制宜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当地发展服务的大局意识。
针对检察机关参与私营部门犯罪预防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宫立新建议:“将刑诉法作一下修改,将私营部门腐败犯罪的查处管辖权由公安机关转移到检察机关。”
对于检察机关参与私营部门犯罪预防,专家学者给出了这样的评价:不仅有利于遏制行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也有利于私营企业在阳光下创造财富。
“因为我们希望营造公平的营销环境,有了公平的营销环境,投资者才会到这个地方投资。”香港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香港内地联络组首席联络主任李程宝娴的一席话为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参与私营部门犯罪预防提供了最好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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