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从中央媒体到地方媒体广泛关注、被称为“"高考移民"集体诉讼第一案”的12名原豫籍迁陕学生状告西安市教育部门一案,昨天宣判,12名学生一审败诉。昨晚记者获悉,至少已有8名学生表示不服要上诉,但他们担忧能否在6月7日开始的高考前结束二审,对能否参加高考更是充满忧虑。
新闻回顾
12名学生法庭讨高考权
这12名原籍河南的学生及其家长,是按照西安市“买房入户口”政策先后迁转户口到西安的,但这些学生分别在今年2月下旬获悉,西安市灞桥区招生办以他们不符合“在陕常住户口满3年”为由,取消了他们今年高考报名资格。12名学生遂将灞桥区招生办、灞桥区教育局、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撤销其行政行为,灞桥区法院5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本报4月25日A14版、5月14日A30版曾作报道)。
原告认为自己符合“在陕常住户口满3年”限制的例外情况,即西安市和灞桥区“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的规定,可以在陕报名参加高考;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向其直接送达,不符合程序性规定,3被告应负连带责任。
学生家长认为,导致诉讼是因为灞桥区、西安市和省里的规定“打架”,陕西省规定的有关例外情况为:“考生本人或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迁转在陕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与市、区相比,省招办只承认军转安置、工作调动这两种。
灞桥区招生办辩称,只有考生本人或随父(母)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这两种情形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报考才不受户籍、学籍的年限限制。原告原居河南省,因父母买房户口迁入陕西,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况。至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未送达原告本人,而是由学校通知家长领取的,但原告已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且已起诉,故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灞桥区教育局、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称灞桥区招生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全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将其列为被告。
法庭上,被告对原告经警方批准落户陕西无争议,但认为落户时间不符合报名条件。
昨日宣判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昨天,灞桥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
法院认为,陕西省招生办作出的限制条件符合教育部的规定,陕西省2002年就将户籍在陕满3年作为报名条件之一并沿用,2006年又增加了“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3年以上”的条件,但规定考生本人或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迁转在陕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陕西省2008年的报名条件沿用了自2006年以来的做法,政策具有连续性。被告灞桥区招生办依据省招生办的规定,取消被告的报名资格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原告认为自己符合西安市和灞桥区规定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同时认为,灞桥区教育局、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不应成为被告。
对原告认为既然正常落户陕西,就应享有当地同等权利等,法院认为,原告落户陕西是适应了小城镇发展需要,但也应与当地原有居民一样遵守报名规定等等。
法院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灞桥区教育局、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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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8名学生表示上诉
一家长代表对记者称,至昨晚,至少8名学生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但担忧能否在6月7日开始的高考前结束二审,对能否参加高考更是充满忧虑。
据称,他们上诉的想法是:为孩子找到参加高考的地方,即使到高考前最后一天;错误不在家长和孩子,而在于文件相互“打架”,他们不能为此承担后果;为今后其他可能遭遇此种情况的孩子铺平道路。(记者路六居)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