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管理规定”上午发布 违反条款最高罚10万元 6月1日起实施其中——
生活必需品促销须超3天
本报讯(记者孙若茜)商家促销生活必需品,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并且不得有购物量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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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商务局获悉,《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的15条内容针对可能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促销活动,进行了适度规范。
据悉,此促销规定适用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目前,全市符合要求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约为1000家。
为了避免人员聚集引发安全问题,规定中明确要求,凡举办粮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并且不得限制消费者购物的数量、时点和时段等等。
此外,凡以法定年节、开张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者举办连续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商家应提前7日按规定报商务主管部门。
据悉,违反相关规定的商家,将视情况被处以最低1000元,最高10万元的罚款。市商务局表示,6月1日—6月8日,将以促销返券、限量促销及安全生产等方面为重点,对全市重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进行集中执法检查。
相关背景
草案修改十余次
2007年11月以来,市法制办和市商务局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促销规定草案进行了十余次修改。4月8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28日,郭金龙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第207号令,促销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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