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太湖流域水污染现状仍不容乐观,已经出现的气候性缺水、区域性污染呈上升趋势,这将影响到太湖流域整体的经济发展。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系统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和《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才能真正做到从源头控制太湖流域的水环境污染,实现标本兼治。
”5月26日在南京农业大学召开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急项目“湖泊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对策研究”中期汇报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浩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农业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就此达成共识。
据介绍,我国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但大多分散于《水污染防治法》等部门法中,而部门规章之间、地方立法之间又相互冲突。从现今流域水的污染状况看,现存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现状,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着“立法空白”。
对于太湖流域立法来说,地方立法之间的不协调或者冲突表现得更明显。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流域管理上实行分段管理的模式,如太湖流域分属上海、浙江、江苏二省一市,各地仅就行政区域内的流域进行立法管理,造成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流域分段立法现象的普遍存在。但是由于地方立法片面强调地方利益,而忽视流域整体利益,使得地方政府部门在对流域进行管理中,会出现忽视流域管理,或是要流域管理服从区域管理的现象。因此,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目标和任务指导下的分段立法和分段管理极为有害。流域主管部门应以流域整体利益为重,以流域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流域管理立法。
专家建议,《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要明确整个流域的治污和地方行政区域治污的关系。流域管理包括流域水治污的职能,如果管理权不明确,那么治污权就更不明确了。其次就是在这部法律中规定“国家对流域水污染实行统一治理,其他流域水沿岸的政府起协助作用”。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真正拥有对流域水治污的统一管理权,改变以往那种流域水沿岸各地政府分享水污染治理权的情况,同时也可克服分散于各个法律法规关于流域水治污的规定没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弊端,保障国家利益的实现。
专家还建议,参照《流域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太湖流域水系自身的污染特点及地理特征来制定单行条例——《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使得太湖流域水系所在的流域治污机构和政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太湖流域水系沿岸的政府也可以按照单行条例来制定地方性法规,从上到下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高效、科学地对太湖流域水进行治污。(倪峰陈晓春)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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