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岁老人状告次子讨要亡夫遗骨》追踪
骨灰官司才了结 墓地官司又开打
一场状告亲生子讨要亡夫骨灰的官司,使得86岁高龄的孔淑华老人短短几个月内数次与小儿子孔泽云对簿公堂。今年3月5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在尊重死者遗愿和殡葬风俗的前提下,依法驳回孔淑华要求返还亡夫孔广华骨灰的请求。
担心墓地遭变卖 母亲再送儿子上法庭
昨日9时,这起围绕金宝山墓地使用权的官司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孔泽云再次缺席庭审。孔淑华的代理律师提出,2002年4月21日,原告孔淑华和老伴孔广华在小儿子孔泽云的陪同下,前往昆明金宝山购买了价值共计18000元的忠B3第11排66号墓地,并已先行支付9000元。按照惯例为了方便管理,相关手续都由孔泽云签字办理。但由于近年来母子俩官司不断,被告与母亲之间没有往来,家人担心孔泽云私下变卖墓地,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墓地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针对原告提出的申诉理由,被告代理律师一一给予反驳。被告律师当庭出示了由云南诺仕达金宝山艺术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山公司”)提供的拥有孔泽云签名的多份书面证据,包括墓地款发票、墓位使用权证和事前规划合同书,以此证明作为该墓地的认购人和交款人,孔泽云依法拥有墓地使用权,若要更名或转让给第三方,必须由认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到金宝山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更名或转让才能生效。
原告证人临阵倒戈 推翻此前书面证词
按照原告孔淑华的表述,位于金宝山的墓地是自己和老伴共同购买的,只是当时听从小儿子孔泽云便于日后打理的安排,才让其交款并签字办理相关手续。原告方律师出示了一份由金宝山公司销售员史某于2007年10月6日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史某在情况说明中表示“该墓位是孔泽云为父母购买,同时墓位款也是父母所出”,因此原告方希望以此证明孔淑华夫妇才是墓地使用权的拥有者。
然而当原本作为原告方证人的史某出庭做证时,史某当庭推翻了之前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并表示孔泽云陪同父母前来金宝山公司购买墓地的时间早在六年前,由于时间跨度较长,且双方之后没有联系过,因此对于办理手续的当事人和付款人究竟是谁,自己其实已经没有印象。
史某在确认庭上所言为最终证词后,更表示自己之前为原告方作出的情况说明是在原告孔淑华的大儿子孔泽林的再三引导下,按照对方的意思出具的。
被告拒绝调解 法庭择日宣判
史某当庭推翻此前证词令原告方始料未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证人是在受到外来压力的情况下采取的自我保护性否认,因此其证词不具备真实有效性,并且不能凭借单据和发票上只有孔泽云的签字,就以此剥夺孔淑华使用墓地的权利。
被告代理律师在结案陈词中表示,在没有办理过变更和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墓地将作为使用权所有者孔泽云及其妻子的共同财产。目前孔广华已经安葬于大理宾川,作为夫妻合墓的金宝山忠B3第11排66号墓地不适宜让孔淑华单独使用。
由于被告代理律师拒绝申请法庭调解,因此法庭将另行择日宣判。当法官宣布休庭后,情绪激动的孔淑华老人长时间倒地哭诉自己的遭遇,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由亲友搀扶着离开。
本报记者 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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