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磊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对地震灾区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行动。
通知指出,地震灾区要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将因地震灾害而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
具体对象范围由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灾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志愿者)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工作,如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等,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要落实就业援助的相关政策,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通知要求,灾区受灾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体工商户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短缺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按规定积极给予贷款扶持。对因地震灾害造成原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经营场所被毁坏的,借款人的原贷款额度可按规定列入呆坏账,按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强调,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帮扶,综合运用各项就业服务措施和扶持政策,确保实现至少一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