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患者林某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2005年8月,林某不慎从高处摔下致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发现林某腰椎骨折,医院为其植入一套AF内固定系统,出院后医院嘱其一年后取内固定。
2007年2月,林某遵医嘱再次到医院行取出内固定手术,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植入的该套系统中有一根椎弓根钉陈旧性断裂,断端被包埋,考虑取出该断钉对椎体有损伤,医院未将该断钉取出。林某出院后仍时常感觉有腰痛,遂于今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完全符合规范,购买的AF内固定系统也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不存在过错,不同意对原告林某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院有责任为其不存在过错和原告的损害与其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医院仅依据病历不能证明其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也不能证明其植入原告体内的螺钉质量完全符合规定标准,故医院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螺钉留在原告体内无法取出,虽没有构成伤残,但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伤害,医院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故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