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对在一月内连续作案七起的被告人钱某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07年6月,钱某伙同他人先后七次潜入宾馆、网吧、公司等地,盗窃电脑显示器、CPU、内存条、主板等配件,共计价值10261元。
2007年10月,在取保候审期间钱某下落不明,2008年5月21日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7起,价值102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钱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在一个月内连续作案7起,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在案件审理阶段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在签收传票后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并失去联系,后于2008年5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其行为虽仍以自首认定,但在量刑时对该情节予以考虑。综合考虑后,法院对被告人钱某从轻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