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5月29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9日通过的《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陕西地处我国内陆腹地,横跨黄河、长江两大水系,通航的河流有黄河、汉江、嘉陵江、丹江等10余条,通航里程达1205公里。
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陕西省制定了这个条例。
条例规定,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养殖、种植;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航道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者向港口水域内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航道内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处相当于清除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将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从事漂流经营活动,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内进行,不得影响航行安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水深、落差、流速等因素,科学合理的划定漂流水域。漂流经营者应当对其漂流经营活动的安全负责。漂流筏具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漂流工应当通过安全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