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研未成年人受伤害案件后发现 3至5岁孩子交通事故高发
本报讯(记者张蕾 通讯员石岩)昨天下午,朝阳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倒车不慎撞伤3岁男童的儿童伤害案。法院依法判决车辆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斌(化名)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同时法院判决司机所在单位北京中视博大集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小斌营养费84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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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斌的父亲和代理人介绍,小斌家住在小武基村四队。去年7月24日,中视博大集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司机刘先生驾驶一辆小客车在小武基村四队门口违章倒车,将正在大门右侧大便的小斌撞倒,车辆从小斌腹部碾过,造成小斌“腹部闭合性损伤、双肺挫伤、肋骨骨折”。经劲松交通队认定,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庭上中视公司代理人辩称,小斌是未成年人,事故发生时小斌自己在院外,其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经鉴定,小斌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刘先生负全责,因其驾车系职务行为,因此事故损失应由中视公司负担。其要求减轻赔偿责任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朝阳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法官申红介绍,通过对儿童伤害案件情况的调研,法院发现,半数以上的儿童伤害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伤害对象集中在3至5岁的学龄前儿童,往往监护人都不在旁边。且事故多发生于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混合路段,一般均没有信号灯。对此,法官提醒说,由于3至5岁的学龄前儿童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很弱,因此,为了避免交通事故这类伤害的发生,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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