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5月30日电(记者刘军)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逐年好转,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驻矿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表示,这是建立煤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
根据这一办法,内蒙古建立了驻矿承包体系。按照日常监管监察工作前移至煤矿的原则,由地方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人员相互组合,构成若干驻矿小组,每个小组由1名监察人员和1-2名监管人员组成,组员驻矿监督3-6处井工开采的、非露天的地方煤矿,形成组员驻矿负责、小组对管辖煤矿承包和盟市、旗县煤炭管理部门联合承包,以及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监局共同负责的监管监察驻矿承包体系。
与此同时,内蒙古完善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原则。按照本办法分解下达盟市的安全控制指标考核各盟市,由盟市制定的《驻矿员监管(察)实施方案》的相关控制指标考核各旗县,由旗县制定的《驻矿员工作制度及考核办法》的细化控制指标考核驻矿员及煤矿。
本着鼓励驻矿、奖励一线人员的原则,建议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列支一定额度专项基金,对严格执法且完成控制指标的驻矿员,按每人每年增加3个月工资予以奖励;对未完成控制指标的驻矿员,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形成奖罚明确、重在一线的工作机制。同时鼓励旗县、盟市政府和各级煤监机构对驻矿员给予额外奖励,由各级政府和煤监机构制定细则予以实施。
据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介绍,经过最近几年连续的关闭、整合与技改,内蒙古共关闭井工开采的煤矿约70%,矿井数量大幅减少,目前,各盟市煤矿监管人员和煤监分局人员数量之和是现存地方井工开采煤矿数量的1.4倍,已经具备派员驻矿强化监管监察的条件。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