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声音从很远很远的地方传来,凝重、真切,洞穿了那段厚重的历史:
“那天,我正在给学生上课,突然接到校办转来的急电,让我马上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到。我不知道是什么事,但还是买了当天到北京的火车票。
”
老人叫马克昌,已经82岁。和我们说起他参与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从他领命进京开始的。那天是1980年国庆节过后的一天,那年他54岁。
住进国务院二招,见到全国搞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专家都来了,他才知道他是来办当时中国“第一大案”的。先是参与讨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起诉书。有专家认为,起诉书是依据1951年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追究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刑事责任的,但此时1979年通过的刑法已经生效,而且刑法规定反革命罪的刑罚要比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的轻。马克昌认为,应按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法。“那天晚上,最后彭真拍板,用刑法。这是个很大的改变。”老人激动地说。
讨论起诉书后,组织找他谈话,让他参加“两案”辩护组,并安排为吴法宪辩护。
马克昌说,作为“文革”的受害人,他希望自己能为这一历史性审判作出贡献,可组织却安排他为吴法宪辩护。他心里犯嘀咕,可还是想到了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应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总该有人履行法律规定,不然怎么维护法律尊严?在情与法的较量中,他选择了用法律保护人权。
回忆起和吴法宪的第一次见面,马克昌还记得问他是否同意为其辩护时吴法宪的神情:他没迟疑,就签了委托书。
问吴法宪:为什么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林立果?吴法宪说,为了巴结林彪。林彪要他把空军的指挥大权给林立果,他就给了林立果。至于林立果利用空军的指挥大权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他不知情。
起诉书第42条指控林彪、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马克昌了解到吴法宪当时对此也不知情。
马克昌发现公诉机关对吴法宪的起诉书有疑点。“在法庭上能不能这样说呢?”他有顾虑。后来,彭真指示只要有证据就可以辩。马克昌从彭真的指示感到要依法办案了。
198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在法庭上,马克昌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吴法宪参与了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活动,起诉书指控吴法宪的这一罪行不能成立;吴法宪是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而不是首犯,在量刑时应与首犯区别对待;吴法宪在接到起诉书后直到开庭审判的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并揭发同伙,对此应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吴法宪参与策动反革命政变的罪行未予以认定,对吴法宪能供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揭发他人的表现,以明确的文字予以肯定。最后以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诬告陷害罪三罪并罚,判处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决还是考虑到律师的辩护意见的。”马克昌掩饰不住当年的欣喜。
就“两案”审判由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意义,马克昌说,国家不仅将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交付法庭审判,而且让被告人委托或经法庭指定律师出庭为之辩护。这是从没有过的举措。这举措使我国刑事诉讼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并开始同国际接轨,体现出我国司法的进步。因而,“两案”审判已成为律师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老人的声音远去了,但我们记下了他经历的那段历史,因为那段历史建立起的司法理念和制度不仅惠及当代中国,还会影响到这块土地上的未来。
人物档案
马克昌,1926年生于河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学》填补了新中国刑事政策学研究的空白。曾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