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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的门窗边也挤满了前来旁听的下岗矿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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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一审败诉在当地一时掀起轩然大波 |
矿工告赢工商局
□ 《记者观察·民声》记者 李根
来源:《记者观察·民声》杂志
既然法院已经判决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就应该撤销,恢复到原来的工商登记状态
今年4月8日,湖南郴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级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座无虚席,门边窗外挤满了前来旁听的矿工。
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泡金山铅锌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金山公司”)300多名矿工选出的25名代表将“轻易变更企业登记”的临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临武县工商局”)再次告上法庭,指陈其在泡金山公司改制时“暗箱操作”,导致公司95%的矿工下岗失业。
此前,2007年11月20日,该25名矿工曾将临武县工商局告到临武县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8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临武县工商局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的郴州市临武县崟云锡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泡金山公司前身,以下简称“崟云公司”)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产生后,双方均不服,遂走上再审程序。
变更登记惹风波
2002年,崟云公司成立(国有性质);2005年,崟云公司实行矿工控股的股份制改造,黄金、郭周光等25人成为公司的注册股东,每人属下有15名股员(矿工)。2006年7月13日,崟云公司的名称被临武县工商局变更为泡金山公司之后,数百矿工陆续下岗。
矿工向记者反映,2006年6月22日,在股东根本没有辩解余地的情况下,临武县有关领导亲自带领公司的法人代表邝发良来到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中层以上的股东会议,并当场指定公司的股权由邝发良个人收购。
“第二天上午,邝发良等人以临武县保安公司的名义召集数十名社会闲杂人员,以及县公安局5名干警进驻公司,还带来了好几只凶猛的狼狗。” 郭周光气愤地说道,从那天起,公司的生产权、经营权就被强行接管,公司的产品以及财务帐目也被扣封。
矿工代表还反映,邝发良等人将打印好的“购股协议”分别“送”给职工签字,还向大家承诺,凡是签字的职工就可以一次性得到十万元钱,而且之后还可以继续在公司上班。一些矿工看到签字就可以得到巨款还能照样上班,陆续在协议上签了字。“而当时,有一些矿工对邝发良这种做法表示不满,至今,还有些矿工的股权没有被收购。”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泡金山公司最大股东邝军(邝发良的儿子)表示他们并没有强制购买股份,都是股东自愿签字的。“2006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上百名矿工跑到我家楼下要求将自己的股份卖给我,我不可能捉着他们的手签字吧。那天晚上我忙到晚上11点多钟,才把前来卖股的矿工全部打发回去。”
“在我们购买之前,他们几十个股东天天呆在办公室玩,不知道在做什么,能够一次性得到10万元钱已经很不错了。”
郭周光告诉记者,邝发良等人收购矿工的股权之后,开始驱赶原有的干部职工,并从外地大量招收矿工。见此情况,有些矿工开始后悔,到公司讨要合法权益,但均遭到拒绝。后期,双方甚至多次发生流血事件。
不得已,矿工们开始向上级部门讨要说法。
记者在一份按有400多个手印的举报材料中看到:2006年8月20日,邝发良带领一伙人在临武县金山娱乐城将举报人黄桂中打伤;2007年6月26日,矿工家属欧慧兰被一伙至今身份不明的人打得头破血流,当场昏迷,后经医院全力抢救才保住性命;同在2007年6月26日下午,数十人闯入矿工雷军华的家里一顿乱砸,将雷军华打伤,并搜走5600元现金……
“邝发良的大儿子邝军在县保安公司当经理,二儿子又在县公安局开车。”黄金对记者说,“要不他们不会这么嚣张。”
工商部门有“苦衷”
黄金、郭周光等人认为,邝发良等人收购的是个人股,并非整体并购公司的集体资产、工会资产,也没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正式的签字移交手续,更没有开股东会决议,这种收购方式违反了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所以目前的全面接管经营实属非法收购和强行霸占。
记者了解到,2005年9月29日,临武县党政联席会议曾有明确规定:“……必须确保职工整体再就业,要妥善解决企业职工的福利、养老保险等热点难点问题与遗留问题,依法保护职工权益,使改制平稳过渡。”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临武县工商局主管证照的副局长谢林显得十分委屈,他反复强调,只要记者不记录、不录像、不录音就可以道出泡金山公司变更登记前后的蹊跷。
谢林说,泡金山公司变更登记前,正处于郴州官场“地震”时期,因此工商部门没有过多关注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程序确实欠缺一些。“实际上,我们当时的变更登记,完全是按照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办的。”
对于为什么会按照“会议纪要”变更泡金山公司的变更登记,谢林表示不愿多说,因为当时情况“太复杂”。
“县有关领导也曾多次来电要求变更,当时正处于非常时期,我们只好从命。现在出事了,有祸的是我们,有福的是那些官员。要是上面来调查,我会把这些事情全部抖出来。”
临武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说,泡金山公司的改制,表面看比较成功,实际上漏洞很多,给国家财政造成的损失将近一个亿。而矿工只知道自己受损喊冤,但具体情况却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一审结果存争议
2007年11月20日,此案庭审过程中,当事双方辩论激烈。
矿工代表称,临武县工商局未对邝发良等人是否合法取得崟云公司股权进行充分核实,就于2006年7月13日变更了公司的名称、法人代表以及股东成员,此举违法,所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临武县工商局对公司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恢复到原来的工商登记状态。
而临武县工商局则称,矿工与邝发良签定了股份转让协议,股权已经转让,在变更登记时,矿工也未到工商部门提出异议,所以,工商局一方无违背法规行为。
“工商部门违法变更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时,我们根本不知情,怎么到工商部门提出异议?”对工商局方面的说辞,矿工代表们十分气愤。
2007年12月18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临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的崟云公司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临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
对于这种“轻描淡写”的判决结果,25名职工代表表示难以接受,“既然法院已经判决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违法,那公司就应该恢复到原来的工商登记状态!”
而临武县工商局也对判决不服。今年4月8日上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二审开庭,对于案件进展,本刊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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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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