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消息,美国《纽约时报》5月25日针对汶川大地震发表文章,题目是“当大自然发作时,那就是一场战争。”实际上,这也反映了13万多名解放军将士和武警官兵在灾区一线全力展开救援重建的现实状况。为了完成如此艰巨重大的任务,部队在动员集结、兵力输送、指挥控制、通信导航、政治工作、伤员救治转移、物资油料装备保障等方面都已经接近战时体制标准在高效运转,而且陆、海、空、等力量和20余个兵种都在抗震救灾中得到历练和检验,一定程度上也是在考验各军兵种联合协同能力和联勤保障承受能力,救灾过程也成为不断创造和改写各项军事记录的过程。
部队确实把灾区当战场,其强度、难度不亚于一场中等规模的作战,对官兵心理、体力、意志力的考验也形同作战,确实是在打一场硬仗、恶仗。然而,抗震救灾属于非作战军事任务,但能不能把部队执行该任务期间作为“战时”来对待呢﹖
目前,我军条令条例等军事法规还没有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对“战时"是这样规定的:“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遇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在“以战时论”条款中并没有涉及部队参加抗震、抗洪等抢险救灾行动,或多或少地留下了一些缺憾。笔者认为,如果能够以“战时”加以明确,将会更好地激发前后方官兵的战斗意志,培养和磨炼过硬的作风品质,有利于发挥战斗队、工作队、宣传队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因此,笔者建议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时对第四百五十一条进行补充修改,可将第二款修改为:“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时,以战时论。”使得抢险救灾行动也纳入其中。这样,一方面可按照战时标准进行奖励,另外,从法律角度讲,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如果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依据刑法第十章所规定的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等相关罪名予以定罪量刑,以维护部队的安全稳定。
(作者单位:济南军区军事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