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记者观察·民声》杂志
“评估”之灾
《记者观察·民声》记者 张晓娜
市场行为就要靠市场方法去解决,如果一支钢笔值10元,出卖人说值100元并成交,是否出卖人就构成诈骗犯罪?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作为河北省唐山市四通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的王琳、总经理王文笛没有想到,只因拆迁中的一个评估报告,就给他们自己引来了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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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初,由于唐山市委、市政府城市外环建设的需要,唐山市交通局需对四通公司法人代表王琳所有的包括佳浩公司、四通公司、汇通公司、昌铃公司等四家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拆迁,并对上述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给予补偿。当地检察机关认为王琳、王文笛等人持一份虚假的评估报告,骗取佳浩公司设备拆迁补偿款13270585元。王琳、王文笛作为涉案人员之一被唐山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逮捕。
而和他们一起以该罪入狱的还有佳浩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李明,唐山市建明景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理崔文齐。日前,该案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
不寻常的评估报告
因为一份不寻常的评估报告,四人入狱,那么这份报告最终是如何出炉的呢?
得到四个公司即将被拆迁的消息后,王琳、王文笛通知各公司对机器设备提高报价,而李明则根据领导的电话通知自行编制了佳浩公司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这份明细表存在“提高价格、多报数量、变更产地”等情况。此间,唐山市建明景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理崔文齐为了日后和佳浩公司多做业务,在李明提供的设备清单上加盖了在北京伪造的公司的印章,作为询价单。
2006年12月中旬,征得拆迁方的同意,王文笛联系到唐山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信公司)的马淑萍,马淑萍将这项业务交给经常挂靠衡信公司做业务,亦为衡信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唐山市晨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付国清。为了不向衡信公司交纳评估费,付国清利用盖有衡信公司公章的纸张,私刻衡信公司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评估师章,同时没有到佳浩公司盘点、清查机器设备的情况下,仅依靠李明编制的明细表,评估佳浩公司机器设备价值为21164141元——评估报告从而出炉。
2007年1月12日,佳浩公司与唐山市城市外环建设项目办公室签订《唐山市城市外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中确定机械设备补偿款为人民币14079162元,佳浩公司取得了这笔款项。该协议签定后,唐山市交通局对补偿款数额有争议。后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佳浩公司部分机械设备应补偿价仅为808577元。
随后,王琳以拆迁方始终没有与四通公司、汇通公司、昌铃公司达成拆迁协议为由,阻止拆迁方进场施工。2007年8月至9月,唐山市公安局以佳浩公司机械设备评估涉嫌诈骗为由将李明、王文笛、王琳先后刑拘。而唐山市交通局在以上三公司尚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已经开始进场施工。
单方评估隐患上身
王琳、王文笛被唐山市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检查机关认为主要是其曾指使李明“抬高价格、多报数量、变更产地”,导致李明制作虚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进而导致“虚假的评估报告”产生,最后造成佳浩公司多得国家拆迁补偿款的结果。
在王文笛案卷的笔录中,有王文笛“曾告知佳浩公司售后经理李明准备一份报价单,将设备单价能写多高写多高”的字样。对此,王文笛认为自己“想法合理”,并不违法。因为不管设备单价写多高,最终结果由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决定。同时,他否认曾指使李明多报数量、变更产地。他认为多报数量、变更产地只是李明的个人行为。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按此规定,衡信公司应该去现场评估,其评估后得出的结论也不应受佳浩公司设备明细表的影响。
王文笛认为:按照2004年《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办法,需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同时出具拆迁报告,公诉机关不应该把评估机构作出的这份报告作为拆迁补偿的惟一依据。如果拆迁方完全引用评估机构的报告,那佳浩公司不应负什么责任。
记者了解到,《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评估价格。当地拆迁部门如果觉得评估价格不符完全可以申请重新评估,进行鉴定。
是否诈骗成焦点
在唐山市公安局和唐山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均认定王琳、王文笛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责任。
庭审中,王琳、王文笛等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成为当庭辩论的焦点。
王琳认为自己并不构成诈骗罪:所有拆迁程序都是拆迁方说了算,被拆迁人没有任何主张,而且直到开庭前,她也没有看到拆迁方提供《拆迁许可证》。
王文笛在法庭上也陈述,他本人被刑拘近九个月,在接到起诉书之前,没有任何人告诉他犯了诈骗罪或者什么别的罪。他认为自己只提供给李明一份设备清单,并不是报价单,而且不管设备单价写多高,只是其中一方行为,并不能决定评估报告的结果。而“虚假的评估报告”也并非佳浩公司所做,因此和自己无关。
“如果一支钢笔值10元,出卖人说值100元并成交,是否出卖人就构成诈骗犯罪?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王文笛的辩护律师举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他认为虚报价格是正常的不违法民事行为,委托方事先设定较高的价格是正常的,每一个评估业务的委托人都预先设定价格是客观存在的。
本案中,当事人之一的王文笛并不知设备进价,主观上没有侵占国家财产的故意,不存在虚报的故意;客观上,多报价格没有触犯法律,市场经济不是计划经济,此虚报价格完全合法。王文笛的律师认为王文笛在此案中并不构成诈骗罪。
可疑的拆迁人主体资格
本案开庭之时,四位被告的律师指出,自通知拆迁至2007年3月30日前,该拆迁项目尚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四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庭审时也表明并未见到唐山市交通局出具《拆迁许可证》。
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认为:唐山市交通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就强行进场拆迁的行为是违法拆迁。衡信公司评估报告的法律后果只能是为政府制定房屋拆迁方案提供参考,而不能代替《拆迁许可证》颁发后的评估报告,更不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实际在本案中,该评估报告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也已经“作废”,而重新委托了评估单位。
鉴于本案是没有拆迁许可的拆迁行为,王才亮认为唐山市拆迁部门的拆迁行为只能是市场行为,是市场行为就要按照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没有国家定价,在没有国家定价的前提下,拆迁人如果觉得价格过高或过低,可以重新评估申请鉴定,而直接拘捕被拆迁人,这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市场行为就要用市场方法去解决,这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王才亮说。
王文笛的律师同时认为,唐山市委、唐山市政府为了及时施工,明知道评估报告价格过高而达成协议,明知道协议价格过高而继续给补偿款,进而以诈骗罪起诉当事人,并在与除佳浩公司在外的三公司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进场施工的做法,让很多人觉得有设圈套的嫌疑。
鉴于当庭双方对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重大分歧,加之唐山市检察院出具的证据有很多是孤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明显争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布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另行作出评判,本刊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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