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日电 新的律师法6月1日正式生效,也就在这一天,京城第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新中银律师事务所宣告成立。这反映出我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形式越来越丰富多样。
记者采访获悉,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是新律师法中规定的一种新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形式。
新的律师法第15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据新中银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曾海介绍,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有利于划分责任,各合伙人都要尽到自己的充分注意义务,因为自己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以及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使合伙人规避了其他合伙人的恶意责任,但对于事务所的正常经营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他说,自1993年我国律师业开始创立合伙制以来,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逐步走向成熟。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形式的出现有利于律师业做大做强,走向专业化、规模化。
据了解,新中银律师事务所由原中银律师事务所和原证泰律师事务所组建而成,以提供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及企业风险管理为主业。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