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罪名不同量刑有别,经释疑被告人服判 本报讯 (记者 蔡鹏飞 通讯员 汪四虎)用5万元真人民币购买了27扎假人民币后,发现每扎上下两张是假币,而中间夹的全是白纸。交易完成后李某发现上当,向铁路公安机关报案,谎称5万元被抢劫。
昨悉,文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受骗者李某因购买假币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大喊冤枉,表示不服。当听完法官的“判后释疑”后,李某表示服判。
案情
购假币反被“假币”骗 5万元打水漂 文某与刘某、刘某某等人“为搞钱”,便预谋用假人民币夹白纸骗取他人钱财。2007年5月12日,文某等三人在十堰火车站某招待所遇见李某,一番试探之后,文某拿出两张50元的真人民币,对李某谎称是“高度仿真”的假币,“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发现”,让李某试用。李某拿着两张“假币”试用后,确信李某的“假币”可以正常使用。
之后,双方便协商假币交易事宜,约定以1:5的价格购买。5月20日,李某筹集了5万元,在老河口市某酒家内,购买了文某的假人民币25万元,为了“招揽回头客”,文某又另加了2万元假币给李某当“回扣”。这样,李某购买了27扎假币,每扎1万元。
交易完成后,李某回到家中,突然发现手中的27扎假币,除每扎上下各为一张面额为50元的假币外,其余均为白纸。李某大呼上当,便向铁路公安机关报案,谎称5万元被文某等人抢劫。
判决 行骗者获刑3年半 被骗者被判5年 公安机关接警后,将文某抓获,两名同伙目前均在逃。经审讯,警方发现李某涉嫌购买假币,于是将李某也收审。两人先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文某用真币谎称为假币诱骗李某,并用假币中间夹白纸的方法,骗李某出钱购买。
文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数额巨大,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而李某明知是假币还要购买,其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数额特别巨大,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下达后,李某大喊冤枉,情绪异常激动,“我是被骗者,为什么受的刑罚比骗子还要重?”李某表示不服,准备上诉。
结局
法官判后释疑 被告人服判 见李某不服,襄樊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为其进行了“判后释疑”。
法官告诉李某,诈骗罪与购买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构成犯罪的金额以及量刑的起点是不同的。本案中,虽然是同一件事,但文某犯的是诈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李某犯的是购买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但李某有购买大额假币的故意。
此外,文某的诈骗金额是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李某购买假币未遂的金额是27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罪数额巨大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而购买假币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起点是十年以上。法院在对李某量刑时根据其未遂情节和法律规定依法已予以减轻处罚。
在法官为其解疑释惑后,李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