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胡新桥实习生余飞6月2日下午,江西人郭长永收到了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在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的二审中,他又败诉了。
2002年7月,郭长永贷款买了一辆东风货车跑运输。
销售商向其允诺,所购车发动机为原装进口美国康明斯发动机,而在使用过程中,车却故障不断。郭长永在一次车辆维修时,发现“进口”发动机上印着汉字。郭长永称该车维修时间比营运时间还多,并且在维权过程中阻力不断,最后选择了以身披标语静坐、开设网站批评东风汽车的形式“维权”。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由此认为郭长永损害了公司名誉,诉其名誉侵权。郭长永一审败诉。郭长永不服,提出上诉。4月2日,武汉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报曾作报道)
武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郭长永于一、二审期间均无证据证明东风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对其主张的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东风公司是否进行虚假广告及虚假宣传的问题,经查证东风公司交货时并未弄虚作假误导消费者。而郭长永的维权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的批评与评论范畴,严重影响了东风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系借机诽谤及诋毁,已构成对东风公司名誉权的侵害。遂裁定维持原判。
对于二审判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峰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按照证据来定的,是实事求是的。郭长永应该按照判决,删除其网站上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侵权的内容,停止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名誉侵害。
而郭长永的代理人,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蒋苏华说,在对名誉侵权结果的认定上,我们与法院不一致。他认为,对自然人、法人的名誉侵权,其结果是不同的。对自然人来讲,是自我评价;而对法人来说,侵害结果应该是社会评价,例如对销售额的影响。但是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其销售量受到了影响。
郭长永在拿到民事判决书后告诉记者,虽然这是终审判决,但他仍然不服,准备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