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云南省红河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段开林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段开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本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红河中院审理,并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开林自1997年7月19日起担任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协助局长负责该局日常工作,协助分管边防支队、网监支队、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保安公司及公安科技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段开林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收受邹久保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开林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被停职检查期间,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减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段开林表示将依法提出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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