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是推荐选举制度的灵魂,没有连带责任的推荐制度会成为腐败的温床!推荐权力与推荐责任严重失衡,失去连带责任的民主推荐将会成为腐败的重要制度基础。建立起与推荐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体系,应成为目前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当务之急。
目前我们党选举干部的标准是1992年公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这个条例的核心是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是《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是指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提拔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方法和活动;民主测评是《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程序和重要方法。不难看出,民主推荐是领导干部选拔的基础。
在一些人看来,推荐是腐败之源。事实真的如此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最早在秦代,荐举已经正式成为一种官员的选拔途径,推荐制度不仅没有造成大规模腐败,反而形成了秦汉政治长期清廉的局面。怎么会是这样呢?难道秦汉官员都成了尧舜,他们不会任人唯亲吗?再说当时有选举亲属的任子制,为什么没有出现大规模腐败呢?
答案很简单:秦汉时当被推荐者出现什么问题时,荐举者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所以荐举者绝对不敢任人唯亲。进一步说,荐举者所负的政治权力与政治责任是高度统一的,而今天我们的民主推荐制度并非如此,官员拥有推荐的权力,却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所以人情票现象,甚至买官卖官现象时有发生。
读史可以明智,我们还是先看一看历史上我们的先人是如何推荐官员的。
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秦律杂抄·除吏律》中规定,保举曾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吏,罚二甲。(原文: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秦律杂抄》中还有一条除弟子律,那是高级官吏推荐其子弟为官的法律。其中也规定,如不适当地将弟子除名,或任用保举弟子不当者,均耐为候。(原文: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侯”是在边塞伺望敌情的刑徒。
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初《二年律令·置吏律》也详细规定了推荐者的责任,假如所被推荐的人不廉洁或根本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那么被推荐的人要被罢免,推荐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被罢免,上面说:“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任免者。”
《史记》、《汉书》中记载的推荐都承担连带责任的事例还有很多,处罚也很严厉。公元前47年,富平侯张勃举陈汤,因选举不实获罪,除了削户邑二百,在死后竟被谥为缪侯,言其举人不当,陈汤也下狱论罪。
受到中国法律西化的影响,许多人忽略了中国法律中“赏”的一面,在汉代选举过程中,推荐得人,举者要受嘉奖,这也是一个常例。《后汉书·胡广传》注引《续汉书》云:“故事:孝廉高弟,三公尚书辄优之,特劳其举将。于是公府下诏书劳来雄焉。”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南郡太守法雄察举胡广为孝廉,到京师试以章奏,胡广为天下第一。
那么推荐官员的连带责任是如何消失的呢?这可以上推至西汉平帝时王莽执政的时代,按照儒家“赦小过,举贤材”的原则,贿赂腐败的被举荐者不必再追究了,当然推荐者的连带责任也没有了,据说这样作的目的是“不以小疵妨大材”。东汉以后,尽管皇帝屡下诏书纠正选举不实,强调选举责任,但建立在连带责任基础上的推举制度很快崩溃,儒学门阀世族逐渐崛起,任人唯亲成为推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陈蔚松先生说:“在选官制度方面,汉行秦法,选举实行连带责任制,举人不当者有罪,要受到处罚;举者犯了大罪,被举者要连带被免官。我们也可以看到,汉代吏治从法禁和制度而言,比较注重官吏的廉洁。”(陈蔚松,《汉代考选制度》,湖北辞书出版社,2002年4月,第301页)
连带责任是推荐选举制度的灵魂,没有连带责任的推荐制度会成为腐败的温床!推荐权力与推荐责任严重失衡,失去连带责任的民主推荐将会成为腐败的重要制度基础。
现在,我们在整合西方民主制度下公务员制度成败得失的同时,不能忘了从我国古代的功勋制、推举制和科举制中汲取经验教训,只有这样,才能摸索出一条适应于中国国情的官员推荐选拔制度。就当前而言,建立起与推荐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体系,应成为反腐败的一个重要制度。(翟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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