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灾损毁家园 被告痛悔退赃
福田区法院结合实情对一名被告人从轻处理
本报记者袁江斌 通讯员肖逢 何东辉报道 一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听说四川老家受震灾影响,家里损失惨重,而自己已失去自由,不能回家帮忙,痛悔当初不该钱迷心窍,诈骗他人。
被告人戢某是四川省简阳市人。2006年8月至10月,戢某就职于宝安区沙井某工厂任业务员,期间曾与鲍某有业务往来。2006年10月,戢某离开该厂后,向鲍某隐瞒了已经离职的事实,与鲍某口头约定以8400元的价格交易300张电脑显卡。后鲍某按照戢某的要求向指定账户汇入8400元。收到钱款后,戢某就“失踪”了。之后鲍某报案,戢某于今年1月6日被拘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戢某家中来电告知其家乡在汶川地震中遭受巨大损失,家中房屋均被震塌,父母亦受伤。戢某闻知此事,非常担心年迈的父母和其余亲属,也痛悔自己无法回家帮忙。
承办该案的法官及时与戢某的姐姐取得联系,戢某的姐姐委托承办法官转告戢某有关家中的情况,主动提出愿意代戢某赔偿鲍某的损失。收到赔偿款后,被害人鲍某也认为戢某作案出于一时贪念,其家乡现正受灾,遂书面向福田法院请求对戢某从轻处罚,让其早日返回家乡参与重建。
福田区法院认为,戢某行为无疑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鉴于其案发后积极退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表现也好;同时考虑到其家乡正遭受巨灾,被告人属于初犯,应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重建家园。据此,福田法院依照相关法律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拘役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