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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特大地震不仅给受灾省区的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也使这些地方的文化遗产、历史古迹损失惨重。虽然困难重重,但有关部门对受损文物重建的规划,仍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突如其来的灾难让我们为毁损文物惋惜的同时,也对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与文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思考。
文物重建工作需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文物毁损相关规定过于原则需细化
增加预防和应对灾害毁损文物法条
震后二王庙 李杰摄
本报记者 席锋宇
这个5月,中国文物遭遇了一次猝不及防的沉重打击。
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内的二王庙景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往年的五六月间是这里最美的时候,香火缭绕,人头攒动,庙宇与园林相结合的古建筑群,掩映在郁郁葱葱的古树中,令人向往。
然而,在经历了“5·12”四川汶川大地震之后,二王庙只剩断壁残垣,目光所及之处均是一片废墟,整个二王庙几乎遭受了灭顶之灾。而在都江堰城中,更是难以找寻到一座完好无损的文物建筑。
汶川特大地震在给四川、甘肃、陕西等省区的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的同时,也使这些地方的文化遗产、历史古迹损失惨重。
多方原因造成文物受损严重 据了解,目前,国家文物局已经组织专家组分赴四川、重庆、甘肃、陕西等地,对受损文物进行深入的实地勘查和评估定损,并组织抢救和抢修。
“专家组的工作重点是摸清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博物馆人员、建筑、文物的具体状况。”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说。
此前,关于文物毁损情况,国家文物局曾提供了一组数据。据不完全统计,在此次地震中,两处世界文化遗产、127处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单位、19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700多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包括254件珍贵文物。
有关文物专家说,地震中文物受损如此严重,原因之一就是大地震波及的省份基本都属于我国文化遗产的密集地区。以四川为例,受灾地区不仅有都江堰、青城山、大足石刻等世界文化遗产,还有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卧龙、九寨沟、黄龙等自然保护区,这些地方汇集了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文物资源。毁损遍及文物古迹遗址、馆藏文物等多个受保护的文物种类,毁损范围涵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宋新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很多县都拥有了自己的博物馆,社会上已经形成范围较广、规模庞大的博物馆群,这也是此次损失较大的原因之一。
“文物部门保护意识的缺乏是此次文物损坏严重的又一个原因。”宋新潮说,有些文物收藏单位的设施不完备,特别是县级文管所,由于文物没有装入囊匣保管,在地震时出现落地现象。同时,对文物建筑和文物保管、陈列、展示工作的防震措施,也缺乏具体要求。
“一些文物长年得不到修缮,遇到特别重大的自然灾难就会"一病不起"甚至"一命呜呼"。”重庆市文物局副总工程师吴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灾后文物重建面临巨大困难 5月26日,由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童明康带队的抗震救灾文物保护专家组抵达二王庙景区,这表明四川灾后文物复原修缮工作正式启动。
关于文物具体的修缮和重建的开始时间,童明康说,必须等到余震过去,呈现平稳状态时才能开展。自然文化遗址属于国家级别的,还需要协同世界自然文化遗址相关组织、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一起制定具体的修缮方案,并待文化部批准后方可开展实施。
目前,国家文物局正在组织未受灾的实力雄厚的文博单位,着手开展古建修缮和文物修补的准备工作,制定抢救维修的具体方案。6月中旬,将召开全国文物系统支援灾区动员大会,签署协定,进行对口支援。
一些文物保护专家对记者说,文物不同于其他,“重建”二字背后更多的是如何尊重原貌进行修缮和保护的问题。而古迹遗址和馆藏文物又需要区别对待,重建文物的过程中稍有不慎,文物将失去原有的历史模样和意义。
中国考古学会理事长徐苹芳认为,灾后文物的修复工作面临巨大的困难和挑战。和倒塌的民房不同,遗址修复不能操之过急,如何恢复原有遗址的建筑风貌,需要经过国内权威专家的论证,确定方案以后才能实施。除此之外,保护性修复还需要翔实的档案资料。如果古建筑完全倒塌,就根本没法修复了。”
重建工作需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关于保护原则的规定中的一条就是必须原址保护。据罗哲文介绍,文物学家一般把这个原则称为“修旧如旧”。在这次地震中遭受严重创伤的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这个原则进行。
中国文物学会会长罗哲文说,如果有些地点经过专家的论证,确实不具备在原址上修缮的条件时,才可以考虑异地保护。《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也规定了这样的条款: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惟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异地保护。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罗哲文介绍,在这次重大自然灾害面前,恐怕这些工程类型都有可能用到。他说,文物修缮和保护本来就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决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为就能结束。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可能需要分阶段根据文物的需要进行各类工程。
关于毁损文物修缮的具体承担方是谁的问题,国家文物局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文物保护单位需要修缮、迁移、重建工程时,涉及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另一种是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只要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都有资格承担。
防灾法律和管理体系有待健全 面临如此巨大的灾难时,我们真的只能“束手就擒”吗?突如其来的灾难让我们为毁损文物惋惜的同时,也对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考。
重庆市文物局副总工程师吴涛认为,加强平时对文物的监管、明确分级负责制等都是重要的文物保护对策,同时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办法来应对突发事件。
“我觉得,地震多发国家日本对文物的地震防范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徐苹芳说,日本的文物大多都是用底座固定在柜子上的,即使柜子倒下来,文物也会没有事。而且,日本的博物馆抗震级别也非常高,通常会成为地震发生时人们的躲避之所。
记者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各种法律、规章、办法中仔细寻找,只在《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发现了一条涉及预防灾害对文物毁损的原则性规定:预防灾害侵袭。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没有一个实施细则,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很容易就淹没在众多法律条款之中,从而在现实中失去或者降低了操作性。
地震之后,有的法律学者建议,应该在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加入预防和应对灾害对文物毁损的法律条款。他们认为,只有健全和完善了预防灾害、保护文物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后,才不会让那些承载民族历史和岁月峥嵘的珍贵文物,再次面对灾难时再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