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6月5日电(记者赖志凯)最新修订的《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6月4日正式对外公布,根据修改后的新办法,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不变,成年人仍为70元/年,未成年人为40元/年,但待遇支付标准更高更优惠,将分娩和意外伤害纳入了待遇支付范围,普通门诊费、检查检验费也可以适当报销,超封顶线可申请二次支付,将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新办法规定,参保居民个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实行分级封顶限额,不设起付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包括检查、检验费在内的普通门诊费用支付封顶限额为:一级医院为40元,二级医院为25元,三级医院为20元。海口市率先在全省从制度上建立起普通门诊统筹,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提取,用于支付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从2008年12月起,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对当年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封顶线的参保居民可视情况进行二次待遇支付。个人医疗负担较重的居民医保患者从当年12月1日起至次年2月止可提出申请,根据当年基金节余情况给予适当支付,主要目的是解决患重大疾病群众的就医负担和避免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新办法将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从800元降低到700元,提高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55%和50%。调整后,分级起付线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按60%予以支付,二级医院按55%予以支付,三级医院按50%予以支付。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居民医保费用支付实行保底制,在封顶线不变的情况下,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获得的费用支付达不到实际医疗费支出的20%时,按照20%的比例给予支付。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家庭,从参保后第二年起,参保家庭成员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1%,累计最高可提高8%。
据了解,去年海口市在全国率先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以来,该市已有47万符合条件的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