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其部门不仅应当严格履行公益事业捐赠法所直接规定的行政职责;而且还应当参照遵守对该法律针对其他主体作为受赠人开展捐赠活动所需要遵守的法律原则
政府接受捐款法律有严格规范 杨寅
灾后法律问题系列谈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紧随其后的是,中小学教师、军人、医务工作者、政治家以及众多中国人、中国企业在抗震救灾中所迸发出的人性光辉--无私、责任、友善、慈爱、援助等等,这一切深深感动了中国也征服了世界。
为援助国殇,表达爱心,我国国民掀起了史无前例的范围最广、数额最高的捐赠活动,截止撰稿日,国内外捐赠款物已达423.64亿元。
目前,为地震赈灾的捐赠活动已持续了半个多月,随着海内外各种渠道、各种类型捐赠活动的继续,人们在表达慈善情怀的同时,开始面临并思考与捐赠有关的许多法治问题:在我国,针对地震灾害的慈善捐赠是否有法可依?如何对待捐赠自愿、保护捐赠隐私?各种类型的受赠组织、单位在法律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发动的捐赠活动并直接作为受赠人是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如何处理公民、企业与国家在慈善捐赠和财税义务方面的关系?如何强化对受赠人的监督?如何理解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因捐赠行为所产生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关纠纷或争议如何解决等等?
就现有法律体系而言,同当前震灾捐赠活动最为有关的专门性法律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另外两部相关法律慈善法和社会救助法虽已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尚未出台。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实施性或补充性规定加以执行,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企业慈善捐赠抵扣税额的规定以及民政部制定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等。就内容与相关性而言,公益事业捐赠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活动,包括救助自然灾害的活动。因此,此部法律应当作为规范当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震灾捐赠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法律所确定的原则构成了我国公益事业捐赠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必须得到切实遵守。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主要原则包括:受赠主体法定原则;捐赠人自愿无偿捐赠,不被强迫或变相强迫原则;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收据原则;捐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产原则;及时、有效使用捐赠财产原则;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受赠财产原则;表彰突出捐赠人并尊重其隐私原则;受赠人接受财务会计、审计与社会监督原则;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具有知情权与建议权原则;受赠人对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则;捐赠人因公益捐赠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原则。
应当明确的是,尽管公益事业捐赠法的适用对象被限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但是,根据该法律第11条的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由此可见,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不能直接作为公益事业的受赠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来说,第11条既是对其可以直接作为受赠人接受地震灾害捐赠的法律授权规定,也将行政机关作为受赠人的条件进行了主体资格和受赠条件方面的严格限制。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仅应当严格履行公益事业捐赠法所直接规定的行政职责,而且还应当参照遵守对该法律针对其他主体作为受赠人开展捐赠活动所需要遵守的法律原则,以保证政府依法、有序、有效地开展捐赠活动。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