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6日电(记者李京华)因为殡葬服务中心保存不善导致死者遗体受到损害,死者家属将殡葬服务中心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以死者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由,判令北京市海淀区殡葬服务中心赔偿死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唐某夫妇的女儿因病于2003年11月在回龙观医院去世后,遗体保存于医院太平间,此太平间由北京市海淀区殡葬服务中心承包经营。因唐某夫妇与回龙观医院发生纠纷,唐某女儿的遗体被送至宣武医院进行病理剖验。此后,遗体继续由回龙观医院太平间保管至2004年10月20日。但当唐某夫妇再次探视女儿遗体时,发现遗体已经高度腐败,遂诉至法院,要求殡葬服务中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万余元。殡葬服务中心则反诉要求唐某夫妇支付遗体保管费1.6万余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焦点是死者的遗体是否在殡葬服务中心保管期间受到非正常损害。通过唐某夫妇提交的录像证据可以清楚地得到验证,死者遗体已经高度腐败。虽然双方没有就遗体保管的效果作出书面约定,但通常而言,遗体冷藏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腐败。根据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据,遗体冷藏柜的温度控制范围为零下5.3℃至零下4℃,因此应当认为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含有保证避免遗体腐败的内容。死者遗体在殡葬服务中心保管期间发生腐败,唐某夫妇由此遭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服务中心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损害遗体、遗骨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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