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检察日报

涉众型经济犯罪如何维护被害人权益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具有被害人人数众多,波及面广、牵动利益面大的特点,决定了只有以民生司法为本,才能使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成为社会、政治、法律效果高度统一的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案件。

  涉众型经济犯罪如何维护被害人权益

  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了大量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从早期的“芦荟诈骗”案、“生态源”系列诈骗案,到近期的“碧溪”、“亿霖”案等,被害群众人数动辄成百上千,乃至上万,波及群众之多、地域之广、牵动利益之重都要求检察机关深度思考如何妥善处理和化解矛盾,如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切身利益等问题。


  全方位多角度畅通被害人诉求渠道,高度重视被害人的权益

  被害人作为法定诉讼参与人,其诉讼地位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不同于一般证人的中立性的人证特点,因为无论是案件的发生还是案件的发展乃至案件最终的诉讼结果都与其切身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在现今的经济往来中,当事人之间越来越重视契约、重视维护自身权利,在此前提下,经济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往往掌握了大量的原始证据,除了以其言词证据作为司法机关审查案件的依据外,他们的手中还会掌握大量的原始书证、证明文件等,因此,畅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诉求渠道,对检察机关而言是一举数得的。

  1.改变以往的本位主义,变上访为有目的的下访。由于涉众型犯罪往往被害人居住地、被骗地、活动地、聚集地相对比较集中,彼此之间较容易聚合,因此,在大信访格局下,将原有的等案上门转化为有预测性、有针对性、有目的的下访,既可以有效缓解诉求群众给司法部门造成的压力,也可以更深入地改变办案人员的执法形象,使被害人能够更好、更平和、更愿意与司法机关倾心交谈,从而达到彼此理解与沟通的目的。

  2.在耐心倾听中加强诉讼监督职能,将相关线索转化为证据。诉求渠道畅通的前提是检察官以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因此在沟通中,检察官应当更多地倾听诉求,更多地换位思考,更多地在其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因此,在耐心倾听中加强诉讼监督职能最重要的体现是,从倾听中将新的犯罪线索转化成证据;将新的指控本案的线索转化成侦查手段和方向;将新的程序漏洞等线索转化成检察监督证据等。

  深挖源头,采取各种办法,将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为工作的着眼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具有与一般犯罪案件不同的被害人群体,这类被害人群体往往对所参与的经济活动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以定罪方式来追究被告人责任等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因此也就存在不同的诉讼目的,但无论是持有何种意见的被害人,他们对最大限度地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这一诉讼要求是相同的。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能否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就成为了检察机关的着眼点和出发点。

  1.深挖源头,堵塞窝点,将被害人经济损失降至最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人往往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财为根本目的。因此在取得大量款项后,犯罪嫌疑人通常对赃款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用于小额履约以骗取更大额的钱财;用于维持“空壳公司”等非法存在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用于个人或他人挥霍;转移或转投资进入其他账户或地点等等。由于赃款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经济利益的补偿,而赃款的追缴又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在这种矛盾中,司法机关往往对于形式上所有权或控制权性质明确的款项追缴不存在障碍,但对已被转移或更改财产属性、隐匿财产、偿还他人的财产等实质上财产所有权或控制权尚待具体分析的款项的追缴存在很大障碍。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寻求证据支持,从源头查起,将每一笔可能直接与被害人经济利益相关的财产追缴,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降至最低。

  2.建立长效追赃机制,祛除被告人侥幸心理,维护被害人权益。司法机关是否能够在案件审判前将所有赃款追缴,是被害人对案件处罚的期望值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情势等多方面因素使赃款无法在案件终审前被全部追缴,虽然法律对赃款的随时追缴有文字规定,但具体操作层面上则无细化规定。因此有必要建立长效的追赃机制,使追赃活动不因案件审查起诉或判决而停止,不因被告人被交付执行而停止,不因法院一段时间内的财产执行而停止等等,真正做到在任何时间发现被告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司法机关都可以随时追缴用于发还被害人等,同时使被告人祛除“执行刑罚即不用还钱”等侥幸心理,使被害人随时有可期待财产归还的平和心态。笔者认为这应当是司法机关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以民生司法为本的重要体现。当然,这样做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形成合力,并建立与随时追缴相适应的长效机制,从而真正维护被害人权益。

  寻求司法和解新渠道,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寻求稳妥的解决方式,真正将罪责刑相适应作为体现民意的重要原则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特有的经济补偿性的特点,使被害人在刑事审查背景下期待着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权利的财产在刑事审查外仍有其他的可期待的执行力,由此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还钱和可期待还钱上就形成了一定的和解基础。当然作为公诉案件,这种在司法机关主持下可能进行的司法和解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具有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具有可期待财产执行的合理预期等要求。司法和解新渠道的探寻应该说是不同于传统司法和解的一种新的诠释,在杜绝以罚代刑的前提下,采取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自行还钱等方法都不失为可尝试的方法。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既然是将司法和解有条件地适用于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审查,就应当事前制定“类交易”执行条款,即对被告人在审判前主动、自愿向司法机关全面交付可执行财产时,或协助司法机关配合追缴形式上无法辨析权属性质的财产时,就应当从量刑情节、处罚刑档等方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真正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成为民意的体现。

  随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加,案件复杂程度越来越大、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权益博弈色彩越来越浓厚,在以民生司法为本的语境下,笔者建议可尝试建立社会救济及保险渠道来维护被害人的经济利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稳妥处罚既是体现司法公平正义的过程,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体现,这就要求我们维护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权利应以民生司法为本,切实着眼民生和保障民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

我要发布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搜狐博客更多>>

·怀念丁聪:我以为那个老头永远不老
·爱历史|年轻时代的毛泽东(组图)
·曾鹏宇|雷人!我在绝对唱响做评委
·爱历史|1977年华国锋视察大庆油田
·韩浩月|批评余秋雨是侮辱中国人?
·荣林|广州珠海桥事件:被推下的是谁
·朱顺忠|如何把贪官关进笼子里
·张原|杭州飙车案中父亲角色的缺失
·蔡天新|奥数本身并不是坏事(图)
·王攀|副县长之女施暴的卫生巾疑虑

热点标签:章子怡 春运 郭德纲 315 明星代言 何智丽 叶永烈 吴敬琏 暴风雪 于丹 陈晓旭 文化 票价 孔子 房价

说 吧更多>>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