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发生后,我国政府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竭尽所能稳定受灾群众的生活。灾后,各保险公司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开展相关理赔服务。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地震保险制度,灾后重建无法得到保险提供的有效的经济补偿。
一
地震是地球上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也是我国常见的自然灾害之一。随着我国经济逐年增长和财富存量的持续积累,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
由于地震等巨灾损失数额巨大,依靠财政救助和社会捐助,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运用保险机制,财政对保费、巨灾保险基金提供补贴,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从而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
保险业具有机构网点和理赔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可以使投保群众在遭受巨灾之后能够较快得到补偿,提升灾后重建效率。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地震保险方面积累了不少先进经验。如美国、墨西哥、新西兰等。地震频发的日本,地震保险作为房屋火灾保险的附加险存在,房屋所有者有权选择购买与否,但由于日本地震频发,地震保险的实际购买比例较高。数据显示,日本大约有855万人购买了地震保险,占购买保险人群的17.2%。
二
我国的地震保险发展几经周折。建国初直至1958年,国内仍有保险公司从事经营,但并未开设地震保险险种。1958年保险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停办,1979年恢复。由于唐山大地震的影响,我国在恢复保险业务后的第二年即1980年,就开办了地震保险。然而仅6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86年7月1日起将地震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予承保,事实上中止了地震保险。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据此,中国保监会同意“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可扩展地震责任,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据此各保险公司纷纷制订了扩展地震责任的范围和条件,将地震保险附加于财产保险内。
2000年7月,中国保监会正式确认将地震保险列入附加险种。收费标准是主险的10%。但一方面由于承保风险太大,保险公司一般不主动向客户推荐地震附加险;另一方面,由于收费较高,很多投保者在选择险种时也会主动避开地震附加险,这样一来,地震附加险形同虚设。
2006年6月九江地震后,首个“地震险”在江西出现,可以承保3.8级以上的地震,被保险人以户为单位,每年按房屋价格的1%缴纳保费。但由于缴纳保费额较高,投保率很低。这次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再次对中国保险业提出了挑战,加快推进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三
加快保险立法工作。是惠及广大受灾群众,搞好灾后重建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实施防灾减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手段,保险立法工作需要多部门、多领域加强合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
设立地震保险基金。主要目的是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地震风险分担机制。国内保险业承保地震风险,应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再保险主体;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地震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在拓宽地震风险基金筹集渠道方面,充分发挥政府财政、商业保险以及社会各界的作用。
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地震风险发生频率较低,群众投保商业险的意愿不强,同时地震造成损失程度大,保险公司往往很难独立承担。因此,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是必要条件,这也是从国际国内政策性保险发展实践得出的重要结论。如2007年国家财政提供补贴,推动开展了政策性能繁母猪和森林等保险,部分地区利用地方财政补贴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都取得了较好效果。
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开发满足国民需要的地震保险产品。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开发满足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地震保险产品;通过多种方式帮助民众提高风险意识和增强防范风险技能;积极开发巨灾风险数据资源,建立科学的分析评估平台,把地震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 彭远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