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往返机票遭遇"国际惯例"尴尬
去时误机回程被"拒载" 乘客起诉赢官司
□晨报记者郭文
因轿车抛锚,没能赶上预订的上海至温哥华航班,王先生只得改乘其他航班飞往温哥华。可孰料在返航途中,他欲持回程机票登机时,却被以“去时未乘坐,回程也取消”这一航空业的国际惯例拒绝登机,王先生一怒之下将航空公司和机票代理公司告上法院。
乘客:往返机票遭遇回程难
48岁的加拿大籍华人王先生,因业务和生活的需要,经常往返于中加两国之间。2007年9月25日,他在鸿运会务服务公司购买了一张日本航空公司的双程机票,即2007年10月2日从上海出发经停东京至温哥华、2007年10月7日从温哥华经停东京返回上海,支付票价10100元。机票全部用英文打印,左上角签转/限制栏内注明“不得签转/不得更改路线/出发航班不允许变更”的内容。
同年10月2日,在前往机场的途中,王先生的车子突然出现故障,导致误机,只得于次日另行支付了12881元购买同一航班的单程票前往温哥华。5天后,王先生持有原来的回程机票在温哥华准备登机时却被拒绝,原因是他购买系来回机票,一旦去时未乘坐,回程也只能取消。
由于无法使用手上现成的机票,王先生只能再一次购买了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回上海。回沪后,王先生认为机票代理商和航空公司对航空业的惯例未尽到告知义务,要求他们返还温哥华至上海往返机票款10100元。
航空公司:这是国际惯例
对此,日本航空公司表示,王先生所购买的是特价机票,不能签转、出发航程不能改变。王先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搭乘原有的航班至温哥华,根据国际惯例,在返程时也肯定要被拒绝,是他因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客运合同违约行为,航空公司没有责任。
航空公司的代理人还指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决议规则中,对于往返机票有着严格的规定,即乘客必须按机票上记载的航程顺序乘坐航班,如果不按顺序使用,机票将不被履行并失效。这个决议规则对于全球所有的航空公司都适用。
鸿远公司则认为,王先生预定往返机票时,已在电话里告知其出发前不能更改时间,退票需在出发前24小时提出,所以也不同意退款。
法院:航空公司酌情赔偿
法院查明,王先生持有的机票是运输合同成立的初始证据。旅客运输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承运人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提示义务,应当提请相对人了解格式条款的存在,并使相对人有合理的机会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王先生持有的机票未能充分证明“出发航程放弃乘坐权利,回程乘坐的权利就丧失”的观点,日本航空也赋有详尽的告知义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但由于王先生认为两被告未对航空业的惯例尽到告知义务而主张侵权赔偿,不是主张解除合同退票,所以要求返还系争机票款和税金的理由不充分。但为避免讼累,法院酌情确定了6000元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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