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担保人"暴力追讨赌球债务
要债不成转抢劫被判10年
晨报记者李晓明 通讯员吴艳燕报道 介绍他人参与赌球,谁知对方欠债不还一溜了之。于是“追债人”陈震球不仅以暴力、威胁方式限制两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还逼迫两人交出财物。
现年51岁的陈震球从事赌球活动。在赌球过程中,参与者程某欠下了陈震球一笔债务,然后不知所踪,陈震球找到当初介绍程某来赌球的徐某和潘某。
2007年7月7日,陈震球找到徐某要求其协助寻找程某,徐某无奈又联系到潘某一起寻找,仍未找到。当晚,陈震球一伙人将徐、潘两人带至灵石路上的一家茶馆包房内,随即以暴力、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徐某代替程某偿还所欠赌债。期间,陈震球打了徐某耳光,并劫得潘某钱夹内8000港元、人民币400元及银行卡,并强迫其写下自己的银行卡密码,随后从卡内提取人民币6600元。因徐某拿不出钱,陈震球让其写下了人民币28万元的借条,又将他的一辆广州本田轿车扣下。直到次日早晨,陈震球一伙才将潘某放行,不过徐某仍被扣押。此后,徐与家人联系,亲属连忙送来人民币10000元。到7月9日下午,徐某才在光新路一点通网吧内获救。
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震球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陈震球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按赌球的规则,介绍他人参与赌球者,就是该参与赌球人的担保人。程某是由徐、潘二人介绍参与赌球的,所以视他俩为担保人。在程某输钱不还又找不到的情况下,才向担保人索要债务。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徐某、潘某均否认介绍程某参与赌球,更否认作为程某的担保人。陈震球等人采用暴力等方法劫取他人钱款,其行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因此对陈震球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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