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四川汶川震灾灾后重建
灾后重建不妨与行政体制改革结合 把最新的行政体制改革研究成果运用于灾后重建当中,是一种尝试,更是一种贡献
吴健
怎样去重建?
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不安、悲恸、震撼与感动后,如何重建家园,让在汶川地震中失去家园的人们早日从废墟上站起来,过上幸福安定的生活,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最为紧迫的问题。
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出发,参考过去的做法以及借鉴国外的经验,应当是一种务实的做法。唐山大地震的灾后重建一定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吸取与借鉴,但由于年代、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重建的规模、方式、手段也会发生极大的差异。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参考国外或者其他地区的重建经验。
当我们把目光投向域外的时候,发现西方国家有一整套救灾法律可以适用:日本有《灾害救助法》、《灾害对策基本法》、《大都市震灾对策推进纲要》、《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等,美国有《1974年灾害救济法》、《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法》等等。于是,近期就有人主张,我国应及时制定《突发自然灾害救助法》等法律,进一步明确灾害救助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调整灾害救助过程中各种关系等。
对此,笔者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是成熟的、审慎的,不能是宣示性的应景之作,而必须是对已有经验的升华。而当我们尚在经历的时候,不仅制定出一部具有高度指导性和实用性的法律尚有难度,而且这样的法律制定出来之后也会增加执行的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就事论事的方法进行“个案式”的处理也就成为了我们更好的选择。从这个角度来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以及此前的《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等法律、政策,就是这种选择的现实结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西方国家处理灾后重建中的若干经验不能为我所用。因为在同为市场经济的现代国家中,灾后重建是一个共性的问题,我们处理灾后重建问题并没有太多的经验可循,只有将蕴含在西方体制中的技术理性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才能更有助于灾后重建的展开。但我们需要的并不是哪种固定的形式,而是其中的精神与体制。
实际上,灾区重建不仅仅是物质重建,虽然物质重建是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最基础的问题。重建还包括社会重建,文化重建,体制重建以及心理重建等诸多方面。因此,关于重建,目光还要放得更加开阔长远一些。如果我们的眼光放得更长远一点,是否可以考虑在灾区重建过程当中与行政体制改革相结合,从而突破现有体制的一些束缚,完成一种创新呢?
其实,这种创新具有很强的现实可行性。首先,地震之后,政府机构、公共部门都负担了一种特殊的历史使命,但同时都需要重新加以建立,具有这种现实需求,可以改造的领域比较广泛;其次,改革也是一种现实需要。灾区的重建需要特事特办,需要一个精炼的小政府,并可以将诸多职能转移给社会,提高工作效率。但同时,这种状态也不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紧急状态”,依然是一种常态下的政府的管理;再次,体制也是一种生产力,一个创新的体制可能更有助于重建工作的实施。把最新的行政体制改革研究成果运用于灾后重建当中,是一种尝试,更是一种贡献。而这些改革的成果以及创新的经验也可以推广到别的地区,也从整体上推动了整个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
当然,这种创新也应当是一种渐进的、协调的发展,能否创新,创新能否成功也取决于政治家的勇气以及把握机会的能力。也许多年之后,我们提起汶川,不仅仅是“汶川大地震”,还有“汶川改革模式”、“汶川改革经验”等,这,也就算是一种历史角度的考量吧。
悲伤尚未结束,救灾仍在继续,重建已然开始……在这其中,还有太多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思索,去解决。借用一句名言来表达笔者的祝福:“向前吧,荡起生命之舟,不必依恋和停泊,破浪的船自会一路开放常新的花朵!”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法制一小步,恢复重建一大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颁布,构建了灾后恢复重建的法律框架,也是指导灾后恢复重建的纲领性文件
陈建水
灾后恢复重建,比抗震救灾本身更需要法律制度作为保证。6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汶川灾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已经步入法制化发展的良性轨道。在经历了紧张的“生命大救援”和灾民临时安置之后,汶川灾后恢复重建迫在眉睫。如何科学、有序、有力、合理地推进恢复重建工作,则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在此情况下,灾后恢复重建亟需作出法律保证和制度规范,以切实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在借鉴国内外灾后恢复重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审时度势,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订和颁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颁布,构建了灾后恢复重建的法律框架,也是指导灾后恢复重建的纲领性文件。条例专门就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涉及恢复重建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在运行机制方面,条例还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恢复重建中的职责、权限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条例也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灾后恢复重建行政运行图,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同时,条例的颁布还将为今后各地遭遇包括地震灾害在内的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提供恢复重建的个案标本和法规参照。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颁布,将切实消除灾民“空荡荡的心灵”,给他们吃下重建的“定心丸”,让他们对恢复重建充满信心。毕竟,广大灾民是灾后恢复重建的主体和重要力量。灾后百废俱兴。恢复重建则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组织有序、科学规划、推进有力。如此强有力的保障、推进措施,将积极、稳妥地恢复灾区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充分稳定灾民,充分调动灾民自力更生参与恢复重建,切实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快速恢复和又好又快发展。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颁布,是国家进步的表现,是中国在灾后恢复重建方面迈向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有赖于其法制化进程,法制化进程是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体现。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灾后的抗震救灾表现为政府快速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恢复重建,则考验着政府科学规划、组织有力、协调有序的综合执政能力。它需要勇气、胆识、沉着和坚毅,更需要政府与民众共同的与时俱进和处变不惊。
法制一小步,恢复重建一大步 。这种依法推进灾后恢复重建的做法,更值得我们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