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刚一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就关注到由此带来或引发的一系列审判和执行中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如是说。
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特殊时期发出的每一份文件都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出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如果说第一次通知重在通过刑事审判重点打击七类犯罪来维护灾区社会稳定,那么,第二次通知重在指导各级法院在灾区进入恢复重建阶段,如何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特别是通过民事审判和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为灾区恢复重建创造一个很好的法律环境,维护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各种合法权益。”罗东川说。
6月10日,罗东川就民事审判和执行通知的有关政策精神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灾后民事纠纷处于突出地位 “与1976年唐山大地震灾后重建相比,这次恢复重建面临的其中一个不同,就是这次地震造成的损害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是毁灭性的,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变化前所未有的复杂,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提高。”罗东川告诉记者。
地震发生后到安置及灾后重建期间,大家提出了很多法律问题,尤其涉及到民事上的一些法律问题,比如房屋倒塌重建所涉及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济往来涉及的各种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等。
“最高法院再次发出的通知以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主,主要是因为从灾后重建来看,民事纠纷的处理将处于比较突出的地位。”罗东川表示。
他说,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在汶川大地震这种重大自然灾害面前,审判工作如何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对于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把握什么样的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如何开展,都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真正做到想灾区人民之所想、急灾区人民之所急,充分认识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特别要注意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要配合政府将重建纳入法轨 6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作为法院,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将重建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罗东川认为。
作为灾区法院来讲,受理、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一定要从大局出发,要有利于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灾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抗震救灾的成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来讲,政府现在正在进行行政安置、抚慰、补助、救助等各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还没有起诉到法院或者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是法院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应当有预见性地从法律的角度主动去研究这些纠纷和矛盾,向政府提出如何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建议和对策。协助政府在行政安置的过程中就能够比较妥善地解决矛盾。
另外,特别是要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纠纷。
不属法院处理的纠纷要做好疏导 根据最高法院下发的通知,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涉灾民事案件,案件受理后要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注重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对不属于或不宜由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要积极认真地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有效途径和方式解决争议。
通知还强调,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的纠纷案件,必须做到快立、快审,加强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必要时可以先予执行。“这是指地震灾区的农民工到外地打工,他要回来参加灾后重建,跟老板要劳动报酬,老板不给,向法院起诉,必要时法院即可先予执行。许多高级法院都出台了保护灾区农民工权益的指导意见,这对于灾区重建有积极意义。”罗东川表示。
将分批出台司法政策和指导意见 罗东川透露,目前,最高法院通过调研已经收集了地震灾区可能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方面的法律问题,例如房地产涉及的风险及按揭贷款等纠纷、保险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企业破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正组织力量加强研究。
他表示,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将分期分批出台司法政策和指导意见,为灾区下一步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报北京6月10日讯